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本市扩大免疫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 2008-08-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疾妇[2008]41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分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在现行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现将《上海市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食药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2008]16号)、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和上海市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沪府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要求,结合贯彻实施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上海市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按照“提高水平、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消除空白”的原则实施。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在本市全面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本市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继续保持现行本市免疫规划疫苗的高水平接种率;科学、规范地做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等新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实施工作。到2009年,本市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及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要求,根据本市相关传染病流行特点和人群免疫状况,在现行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全细胞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8种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
  1.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3种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按照免疫程序对适龄人群进行免费接种。
  (1)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原本市免疫规划中的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2)将甲肝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
  (3)将麻腮风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替代原麻疹疫苗第2剂,并在4岁时增加接种1剂;
  (4)将A+C群流脑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替代原A群流脑疫苗的第3.4剂;
  2.在现有基础上将免疫规划内乙肝疫苗接种人群扩大至≤18周岁人群;按照自愿接种的原则,逐步将乙肝疫苗免费接种对象扩大至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群。
  3.在做好常规免疫工作基础上,根据本市及周边省市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实际疫情情况,在春节后和秋季开学后,以查漏补种为主要形式,集中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工作,提高外来儿童的接种率。
  通过开展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二)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要求,本市做好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的应急储备。一旦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数较往年有明显增加或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相应疫苗的应急接种。
  (三)本市扩大免疫规划后的疫苗的接种程序和操作指南见附件1和附件2。
  四、工作对象
  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要求,凡居住在本市范围内、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适龄人群均为本市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对象。
  (一)现行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内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适龄人群均为接种对象。
  (二)新纳入本市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内疫苗:居住在本市范围内、自本市扩大免疫规划实施之日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人群均为接种对象。
  (三)需开展强化免疫的疫苗
  1.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对象
  (1)4岁以下(<4岁)的外来儿童,累计服苗少于3次者;
  (2)4~6岁的外来儿童,累计服苗少于4次者。
  2.麻疹疫苗接种对象
  (1)8月龄~18月龄外来儿童,未接种过麻疹疫苗者;
  (2)18月龄~初中三年级(16岁)外来儿童,累计接种疫苗少于2次者(重点对象为外来人口自办学校最低年级(学前班、1年级)、最高年级中所有学生以及其它年级中外地新来沪学生(本市外来人口自办学校转学来的学生除外));
  (3)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和应征入伍新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实施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儿童健康的基本保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各区县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免疫规划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本市免疫规划工作得到科学、规范、安全和有效的实施。
  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市免疫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免疫规划实施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规范和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和相关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价格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投入,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负责免疫规划疫苗的生产和流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和安全。
  (二)保障经费投入,规范使用和管理
  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本市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现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免疫规划工作中的疫苗购置和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相关经费予以保障。对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要的注射用耗材和一次性注射器费用的补助按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本市扩大免疫规划范围的疫苗由市卫生局依据年度人口统计数据制订计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招标和采购。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免疫规划疫苗的销售和供应,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疫苗,接种单位必须从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疫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免疫规划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免疫规划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和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按要求做好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发现未按新接种程序完成受种的对象,应当及时给予补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强化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免疫规划扩大后预防接种门诊工作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全面完成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推进温馨化建设和服务,保证和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和本市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统一要求和计划,以满足预防接种现场工作和制品管理为基本需求,加快免疫规划的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握接种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辖区出生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合理调整充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结构和数量,确保预防接种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要注重人员队伍内涵建设,以加强规范化管理为重点,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式,坚持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加强对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从整体上提升本市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职业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组织和领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各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应当根据扩大免疫规划后预防接种工作量的实际变化,切实做好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的调整和配备,保证预防接种门诊工作正常和温馨化地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接种前告知和接种后观察,确保接种质量和安全。新进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必须经统一培训取得合格证,并在实际工作中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带教至少6个月,经接种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应按规定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分析和汇总,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发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时应按要求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疫苗质量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经常地向社会公众宣传免疫规划政策、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就,大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和食药监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扩大免疫规划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各区县和部门实施免疫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各接种单位的督导和管理。要制订科学的方案开展督导评估;要组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免疫规划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各预防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考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