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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 2008-08-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8]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按照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但支付职工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生产经营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但市属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上线。
  四、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对工资水平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资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增长工资。
  五、各类企业应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9%;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要适度调控其工资增长水平。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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