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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 2003-11-05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3]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全面深化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投资软环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宽松市场准入,全面降低登记门槛 
  (一)全面清理前置审批事项,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经市政府清理公告后保留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继续贯彻执行;清理公告后末保留的审批事项,不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2、企业改变类型、变更出资人及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审核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允许变更或改制后企业继续经营该项目,其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由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进一步放宽分期缴资条件,鼓励投资创业。 
  设立公司制企业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具体条件按《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 条执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也可分期出资,但首期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l5%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到资注册资本须达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投资者在每期出资缴清时,均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和各期应缴出资金额、期限。分期出资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外资企业的分期缴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企业预备期登记制。 
  对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末完全达到标准的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企业预备期办理登记注册。 
  1、申请企业预备期登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对象为本市科技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零售、制造、加工等。(不合须经前置审批项目) 
  (3)设立预备期企业须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利用城市街道等作为临时经营用地,办理营业执照前须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4)科技人员申办预备期科技企业,应提交科技人员相关的身份证明;下岗职工及符合我市规定的八种条件之一,可享受再就业优惠的失业人员应提交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其他失业人员应提交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劳动就业手册。 
  2、对两人以上共同申办的预备期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一人申办的预备期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预备期企业营业执照,即在营业执照上签注有效期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鉴,有效经营期限为6个月。有效期满后,符合企业注册登记全部 
  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期限按照实际情况核定;有效期满后仍未能达到企业设立条件的,该“预备期企业”营业执照失效并由持照人交回原发照机关。 
  4、一名科技人员、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仅允许申请一次预备期企业登记。 
  5、预备期企业在预备期内可享受减免的优惠。预备期企业在办理预备期企业注册登记时不收注册费,只收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试行“告知承诺登记制”。申请设立企业,除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 
  外,试行“告知承诺登记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把企业设立登记中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承诺履行相关告知事项,并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或出资权属证明)、股东会纪要(或合伙协议)、章程、住所证明、前置审批批文或许可证、股东(投资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告知承诺书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 
  (五)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明令禁止经商办企业人员以外的人员,都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2、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凭身份证直接申办企业,无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3、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与外商合资、合作,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1、除法律、行政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禁止经营和必须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尽可能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项核定。2、对部分末开放经营的专营、专卖商品,经批准允许企业以零售方式经营。 
  (七)放宽对投资者(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申请设立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或下岗职工申办合伙企业,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 
  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为物化资本,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后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作价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以人力资本或智力成果作价出资的,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出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证明。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作价出资金额。允许各类无形资产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八)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可突破不超过本企业累计对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50%的限制,以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比例75%为限。 
  (九)放宽对企业名称的限制。在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直接冠以“厦门市”或“厦门”,不冠所属区名。 
  二、鼓励、推进科技成果参与民营经济投资,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企业申请的名称以“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直接予以核准。 
  (二)放宽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比例予以核准。高新技术成果应经副省或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经全体出资人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提供担保证明的,可免予评估,全体出资人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三)放宽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在股东条件方面的限制。1、经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自然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留学人员凭护照(中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资格证明,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凭中国护照可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明的可注册外资企业。 
  三、积极推进监管方式改革,鼓励、引导企业自律。 
  (一)积极试行企业免检制度。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予年检审查。 
  (1)连续三年以上末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遵纪守法,商事信誉较高企业; 
  (2)上一年度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3)上一年度获国家驰名商标、福建省或厦门市著名商标企业; 
  (4)我市“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及被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 
  (5)被确定为市工商局直接挂钩重点服务的企业。 
  2、企业申请免检,应于每年10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执法实际及企业申请,以不高于当年应年检企业总数20%的比例在集中年检前预先确定免检名单。免检名单当年有效。 
  3、每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当年免予年检审查。 
  4、企业免检,一是免除提交《企业年检检验办法》规定的除年检报告书以外的其他年检材料;二是免除审查程序。 
  (二)试行“首次不罚”制。积极扶持、规范、促进企业发展,对企业的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初次违法与屡次违法、过失违法与故意违法实行区别对待,对企业无主观恶意首次从事部分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首次不罚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局另行规定。 
  (三)鼓励、引导企业自律、守法经营。年检时对企业的实地查验,有限责任公司每年仅按当年应参加年检公司总数的5%由电脑随机抽取;非公司制企业免予实地查验。 
  (四)取消股东变更验资报告。公司制企业股东、股东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公司原注册资本数额不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涉及国有、集体资产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 
  (五)积极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依法实行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制度;实行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加强信用教育,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六)全面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简化办照程序。l、在文件材料齐备的情况下,进一步缩短登记注册时限:名称预先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涉及企业改制、股权变更等复杂情况除外)、注销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2、设立办照“绿色通道”:下岗职工再就业、市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确有必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登记事项,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七)完善挂钩服务制度。选择300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直接挂钩,重点服务,加强调研,总结经验。 
  四、其他 
  (一)是否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二)本意见有关条款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此类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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