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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1 生效日期: 2008-08-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工商发[2008]134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满足农民生产服务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进入市场进程和落实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支持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工商部门职能,制定引导、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宣传力度。要继续强化学习宣传“一法一条例”,进一步深入领会精神,提高认识,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农民、农村经纪人、村镇负责人等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增强依法办社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涉农企事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主选择业务范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与服务,也可以开展围绕农业有关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的合作与服务。
  四、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核省名。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核省名:
  (一)取得驰名商标或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
  (二)从事的业务范围,属于省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并有资金投入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有省级以上涉农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涉农科研院系,并投入资金或技术成果的。
  五、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已转为小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出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均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一地农民可持有效证明到另一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农民可申请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以及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需提供验资证明。
  八、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经营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九、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农民成员居所为住所,没有街道门牌号的住所标明所在县(市、区)、乡(镇)至村名即可。
  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允许具有相同业务范围或从事同类农产品,跨市、县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成员由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
  十一、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各登记窗口要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资料,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推行申请、受理、登记一条龙服务。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免收登记费、变更费、营业执照工本费。
  十二、方便农民提高登记服务效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由县级局核发营业执照;各地可选择1-2个工商所参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登记试点工作。
  十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对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的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前,已经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为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可以依照其申请,依法先办理原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注销登记,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未登记注册的,依自愿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未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继续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十四、建立商标、广告兴社机制。运用商标、广告管理职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培育、发展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使商标成为展示合作社产品的有效载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及服务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十五、完善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机制。要继续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农资商品准入关,确保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优质、低价的农资产品。要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进村镇、进市场、进商家活动,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合同帮农工作机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法律培训,在涉农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调解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服务。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公示活动,提高合同签约率、履约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合同建立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经营渠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大集、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产品,不收取市场管理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不需提交粮食经营许可证。全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的各类产品展销会、洽谈会,并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创造方便条件。
  十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十九、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信息平台。在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网页,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表格、章程示范文本、登记信息等,供社会查询。
  二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各级工商机关要继续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主动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创造合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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