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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 2008-07-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办发[2008]8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泰州作贡献”主题教育活动,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核心是农民增收。农民自主创业是指农村劳动力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创办新的生产、服务项目或企业。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就业容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的素质、农户的经济实力、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为农民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深入开展促进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活动,必将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创业指导、技术培训、资金扶持、社会服务、政策引导力度,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发展经济,以创业改善民生。
  (三)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08年全市完成各类农民自主创业培训任务0.8万人,新增自主创业农民3万人,带动就业人数9万人;新增创业基地50个,新增创业项目30个,创立新品牌10个。今后上述目标任务每年递增20%。到2010年,累计培训创业农民3万人,农民自主创业人数累计达到30万人,带动就业农民累计达到80万人以上,新增加农民年人均收入800元以上。
    二、进一步落实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四)紧密结合本地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本地农民在户籍所在的市(区)、乡镇创办各类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成立各种专业经济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联合体及销售公司等各类流通经济组织。放宽农民创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支持农村创业主体进入,拓展农民创业的发展空间。对各类城乡创业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营造公平创业的环境。
  (五)鼓励外出农民返乡创业。制定出台鼓励农民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将农民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返乡创业的农民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鼓励返乡农民创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现代农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泰州市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六)对创业农民初创的小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只要达到规定注册资本20%,剩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分期到位;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在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前置许可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设立登记。
  (七)对于自主创业的农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对农民自主创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自主创业兴办的民营企业不征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创业农民,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
  (九)把农民创业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农业、国土部门及各市(区)要加强对接,尽快拿出畜牧养殖等农副业用地规划,并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创业。引导和鼓励创业农民利用闲置建设用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创业农民流转。农民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鼓励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好规模用地问题。对农民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统筹考虑,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十)创业农民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农产品临时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渔业)用地,国土管理部门免收相关费用;上述用地范围内附属设施永久性建筑,且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创业农民新办企业,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收费。
  (十一)按照苏政发(2008)38号文件规定在对“一纵二横”高速公路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免收通行费(无需凭“绿色通道”通行证)。认真贯彻省内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农民运输鲜活农产品或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运输自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凭“绿色通道”通行证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创业的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行信用镇、村建设以及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农村信用社“一卡通”制度,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对成立经济合作组织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农民,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建立政府投入为主体的担保机构,为创业初期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的担保服务。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非住宅用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对房产、设备等抵押物的评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
  (十三)对持本地《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的农民均可申请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6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其人数和经营项目最多可贷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论从事微利非微利行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均由市、市(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农村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取消微利非微利限制,由市、市(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十四)对当年吸纳持本地《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并由市、市(区)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具体办法参照泰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执行。
  (十五)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扩大到下列在劳动年龄段的本市户籍人员:
  1.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贫困农民;
  2.领取《残疾证》的农村残疾人;
  3.农村退役士兵;
  4.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5.毕业6个月以上且未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6.农村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
  7.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十六)鼓励农民在第三产业创业,农民创办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泰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七)鼓励农民在乡镇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农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凡吸纳城乡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成员上岗,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执行。
  (十八)对于创业农民新办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具体缴费基数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费比例执行全市统一政策30%,其中,由所属财政补助10%,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缴纳12%和8%。
  (十九)创业农民兴办现代农业项目的,按照泰办发(2007)49号文件实行财政以奖代补。鼓励创业农民兴办的现代农业项目参加农业保险,参加农业保险的,按《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补贴。
  (二十)各市(区)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操作性强、风险较低的创业孵化基地, 2010年底前全市建成农民创业孵化基地50个,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有效的服务指导,并进行孵化培养,切实提高创业稳定率。积极落实创业租金补贴资金,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农民创业者以补贴房租最高不超过50%的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所需费用由市(区)、乡镇财政各负责50%。
  (二十一)各市(区)要大力开展农民免费创业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创业培训技术,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有计划地组织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创业的优秀农民到省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指导创业农民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上岗前和在职人员的技能培训。将农民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纳入“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组织实施范围,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农村合同制工人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进一步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切实提高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农民创业培训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二)黄桥老区和里下河经济薄弱乡镇的创业农民享受省扶持黄桥老区及我市扶持黄桥老区和里下河经济薄弱乡镇的各项创业优惠政策。
    三、切实加强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政策措施;下达目标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市(区)、乡镇、村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
  (二十四)建立健全服务载体。全市建立四级农民创业服务网络,市及各市(区)、乡镇成立“农民创业指导中心”;村成立“农民创业指导站”。将促进农民创业服务机构列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制度、任务“六到位”的标准,重点抓好乡镇、村的平台建设,实现工作人员专职化,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管理、服务和实施责任,所需经费列入所属财政预算。具体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农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二十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创业农民的信息服务,市促进农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网站上增挂农民创业服务网页。及时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依托本地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帮助创业农民同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农民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为创业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发、财务评估、信贷咨询等服务。
  (二十六)形成创业服务体系。围绕创业指导、信息服务、项目推介、技术培训、创业实习、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开业指导、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十个方面的内容,形成“十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创业农民绿色通道”制度。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办法,设立“一站式”服务场所,市委农工办、市劳动保障、农委、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现场办公,创业农民开业手续由创业指导机构负责办理并确保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创业指导机构通过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为创业农民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创业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七)设立专项资金制度。除市、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外,各地从今年起根据辖区内农业人口总数按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设立促进农民自主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创业引导、创业培训、创业扶持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具体细则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八)深入开展宣传发动。进一步推进思想大解放,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民自主创业的典型,宣传农民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在全市农民群众中确立“自主创业光荣,自主创业有功”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激发农民群众人人想创业、个个争创业的欲望。引导农民群众从实际出发,选准创业门路,努力营造鼓励农民想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良好环境,在全市范围内努力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创业的新型农民。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十佳农民创业之星”、“十佳服务农民创业先进单位”、“十佳服务农民创业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农民自主创业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列入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年度考评内容,由市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解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市委、市政府按年度对农民自主创业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市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意见,配套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市(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市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本意见未涉及、以往相关政策法规已明确的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其他有关政策,各地、各部门应继续执行。 200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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