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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5 生效日期: 2008-07-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保监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机构建设,推进多方面合作,建立功能齐全、体系完善、创新能力强的保险市场体系
  (一)加强法人机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制定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吸引和支持法人机构主体落户天津滨海新区;鼓励保险公司研究以股权为纽带的银保综合经营模式,支持有条件的机构争取政策,探索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新途径。
  (二)支持建立职能中心。支持保险总公司在津设立产品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支持各在津保险分公司积极争取保险总公司在津设立总部以及资金运用中心、信息中心等职能中心。
  (三)深入开展战略合作。继续加强并切实搞好与各有关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相关部门要组织落实好战略协议有关内容。
  (四)加快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具有创新意识的保险公司来津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津保险总公司走向全国,形成服务全国的机构网络。
  (五)着力发展中介市场。支持资本充足、内控管理严密、市场定位明确的保险中介机构集团化发展,建立全国性销售和服务网络;推动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机构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引导保险中介机构创新销售渠道,探索兼业代理连锁经营模式,推动非关联性产寿险公司交叉销售保险产品,拓展农村市场。
  二、发挥部门职能,完善配套政策,积极发展重点业务和创新型产品
  (一)做好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企业、保险公司的协调与沟通,完善并落实配套政策,支持中国人保财险、华泰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平安养老保险等公司做好科技保险产品开发与服务试点工作。
  (二)做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贯彻落实《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关于确定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地区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3号),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三)做好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8〕28号)精神,积极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试点,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四)扩大涉农保险试点范围。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支持开展种养两业农业保险试点,对保费的70%给予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和农户投保农房保险、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和农民人身意外保险,对保费的30%给予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深入推动责任保险扩大服务领域。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1号),并结合行业特点,采取强制、半强制、引导鼓励等办法,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财政部门要全额出资,为全市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
  (六)明确保险营销员税收政策。从2008年起,统一产险和寿险营销员税收政策,对保险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一律按照雇员对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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