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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环保局2008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 2008-07-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8]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2008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8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25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今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察,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果。
  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尤其要加强对省环保局、省监察厅2008年挂牌督办的“淡水河流域重污染行业污染整治”问题和佳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嘉利五金制品电镀厂环境污染问题的跟踪落实,加强对省环保局2007年度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为黄牌和红牌的7家企业的环境监察工作。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彻底清除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增排污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口工作,对13个主要水库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隔离管理。
  3.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限批区域的项目限批情况、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坚决查处“未批先建”、“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行为。
  4.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以及石油、化工、电镀、线路板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除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6.切实加强限期治理、停产整治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要在6个月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现场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保障稳定达标排放。
  (二)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要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染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染减排动态管理台账,规范日常生产运行记录,进出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固戍、龙华、沙井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水量运行负荷应达到设计能力的75%,实现管网通水,其中沙井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完成试运行调试,正式投运,确保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对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要求,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2.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加大对火电厂脱硫设施、油品含硫量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污染整治,改善局部环境质量。
  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2.对龙岗河、坪山河2007年以来、观澜河流域2007年6月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对不严格执行省环保局、市环保局的有关规定实施行业禁批和企业限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要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全面推进我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控制和削减重污染企业污染排放总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法淘汰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以电镀、线路板等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作为突破口,通过强化执法、铁腕治污,确保重污染行业实现达标排放和按总量排放;通过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依法淘汰一批工艺设备落后、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促使其关停、并、转、迁;通过对污染治理水平低下的企业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限期改造和升级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实现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通过清洁生产、鹏城减废、绿色创建和优质工程建设等活动,扶持一批技术先进、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通过在技术、政策、资金等层面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推动企业自觉将污染减排和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实现我市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的年度考核目标。
  4.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监管制度,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继续保持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或停业。
  5.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6.要开展同乐河、黄沙河、大康河、石溪河等主要支流的截污、清淤综合整治和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逐步恢复河流的良性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整体承载能力。
  7.要减少流域面源污染。划定流域禁养区,确保违章养殖零回潮。年底前动工建设坪山垃圾卫生填埋场,完成简易垃圾填埋场封场及渗滤液处理工程、生态风景林建设和布吉河上游水土流失整治工程,按治污保洁进度加快环保型垃圾转运站建设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事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贸工部门、卫生部门、安监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贸工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推行情况;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以及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尤其是大型火电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任务。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监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有关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及研究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定期(每月10日前)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隐患的整改情况。各区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督察,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市监察局、环保局等专项行动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区、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对于逾期未完成的省级以上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未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情况。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依纪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7月上旬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1.7月1日至7月15日,开展督察工作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检查。
  2.7月16日至8月15日,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情况检查。
  3.8月16日至9月15日,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火力发电厂专项整治情况检查。
  4.9月16日至10月15日,开展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的专项整治情况检查。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在各行动阶段截止日前2天将本单位阶段性整治工作的检查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08年11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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