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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安监明电[2008]2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就加强奥运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奥运期间正值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换证高峰,各市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换证工作及时、规范、有序。无证或者到期未更换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
  二、对辖区内《公告》所列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宣传、严格监管,按《公告》要求,建立健全《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台帐》(见附件),切实把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落到实处。
  三、在前期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奥运会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附件:辽宁省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台帐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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