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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保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环保局
发布文号: 辽环发[2008]40号
各市环保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的“四五”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环境保护三大历史性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推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坚决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治,积极推动环境保护三大历史性转变,努力实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治理、开展生态省建设、“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环保工作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坚持学习法律知识、解决环境法律问题与维护环境权益相结合,把提高素质作为强化培训的核心,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能力,有步骤地推进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和环境法律素养,努力营造有利于全面实现《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针对新时期新阶段环保形势和特点,通过扎实深入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增强我省环保系统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法律思维能力和依法管理环境事务能力,不断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机关,在全省环保系统形成认真学法、公正执法、学习热情高,研究问题深入,工作扎实的良好气氛,以规范、严谨、高效、清廉的执法实践,为全面实现各项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法制保障。
  进一步提高法人组织、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环境法律和环境道德的意识,推动排污单位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法律知识的实际需要,使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环境友好生活方式更加深入人心,推动公众依法参与管理环境保护公共事务。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全局的原则。紧密围绕《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的阶段目标,分阶段安排和落实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环境执法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总结新鲜经验,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努力运用法制学习成果促进制度创新,对关系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问题提早作出制度上的安排。
  要把实效作为评价“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成果的标准。
  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原则。在人民群众中开展普及环境法律知识的活动,倡导生态文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利用法律解决环境纠纷的能力。着力研究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热点难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途径。
  坚持突出重点对象与拓宽普及面相结合的原则。抓住5个重点对象,安排4个重要时间段,利用3个普及形式大力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5个重点对象是:建设项目单位、环境违法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环保自愿者、中小学生;4个重要时间段是:“6.5”世界环境日活动期间、“12.4”法制宣传教育日活动期间、水源上游汛期防范处理期间、各级党校授课期间;3个普及形式是:新闻媒体、因特网、公益广告。
  四、主要任务
  (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中心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和相关法律
  1.各级环保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宪法、环境保护法和行政法律,掌握履行职务必备的法律知识,创新依法治理环境的思维方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民主法治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年)》。按照“加快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和便民措施;积极探索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办法;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增强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环保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能力。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中,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把环境法制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送到农村,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观念,推动村民自治组织把解决自身环境问题作为决策的基本考虑,把对生态文明的需求作为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的内在动力,把环境法制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评判依据和重要途径。
  4.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以“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为基本出发点,针对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让群众满意的制度和措施,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围绕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研究老企业改扩建、国有企业改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污染防治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政策。
  (二)围绕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倡导学研之风,进一步发挥法制的保障作用,开展依法治理
  1.重点研究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制度性措施,逐步建立起适合省情的“鼓励、引导、强制”相结合的推进机制。把老工业改造与建立生态工业园结合起来,把中水回用、废物综合利用与建立循环型产业结合起来,把采用高新技术与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结合起来,把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与根本解决结构性污染结合起来,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2.以排放总量削减、保护饮用水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为重点,深入学习、研究关闭严重污染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总量控制、限期治理、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手段在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3.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和自然保护区周围生活的群众中,大力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对于维护饮用水安全,维护水源涵养功能,保护珍稀物种和独特生态的重要作用。鼓励公民检举揭发报告危害饮用水安全和破坏生态的违法事件。
  4.以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为重点,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研究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控制流域水污染目标的措施和办法。根据上游和下游空间上的不平等,导致污染防治投入分配不平衡的实际问题,研究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5.按照“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要求,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继续强化部门环境执法的合力,不断开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新局面。
  (三)按照法治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干部的法治水平
  1.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公务员法》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学习宣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文件,正确把握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积极完成环保工作的新任务。
  3.深入学习宣传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主要学习《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和省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入掌握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内容和立法精神。
  4.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监督法律以及国家和省为贯彻执行上述法律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5.学习宣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方面的环境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管理环境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基本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基本要求
  1.所有环保部门的干部职工都要参加环境保护法制学习,在自学的基础上抓好集中培训。学习形式为组织全省集中培训、各局组织学习、各内设机构组织业务学习和研讨等。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国家和省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每个工作人员参加各局和内设机构组织的业务学习每年不少于40学时。
  2.面向5个重点对象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至少每2年办一次学习班。开通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专线。利用4个重点时间,要各组织一次专题活动。
  3.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环境保护法制讲座。
  4.上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将国家和省发布的,与环境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下级环保部门,并对有较大调整的条款和内容加以总结归纳,有必要培训的,要及时组织培训。
  (二)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对“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省环保局组成“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局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局、省放射性监理站、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省环保局“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是全省环保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构,在辽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环保部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组织实施本规划。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参加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的学习外,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分担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
  各市环保局应当相应成立“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好“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一把手”要对本部门的法制工作负全责,认真部署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落实所需专项经费,保证“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2.把参加环境法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作为各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的必要条件。法制宣传教育应作为人事部门任用和考核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条件和内容。把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工作成绩的内容。
  3.实行“提交执法建议”制度。执法人员对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主动向本部门领导、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执法建议。
  4.实行分年度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制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扎扎实实做好“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市环保局应按照本规划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分年度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按期落实。
  5.建立健全汇报和传达制度。沟通基层环保部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传达国家环保总局和辽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6.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评比活动。对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对落后的单位提出批评。
  六、实施步骤
  “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制定规划阶段:2006年年底前,在总结“四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的基础上,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五五规划和今明两年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9年5月,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规划和计划的各项工作。从现在开始,按照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容和形式安排学习。在本阶段,各市要每年制定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实效,严禁走过场,流于形式。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安排抽查和检查,把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为重点。
  3.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5月之前,进行工作总结。省环保局“五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辽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规划,对各市进行检查,对重点县、区进行抽查,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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