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8]191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苏政办发(2008)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近期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和限产限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市(县)、区要根据区域内被挂牌督办、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和限产限排企业的情况,迅速制定整改计划,倒排时序进度,安排专人督办,明确整治责任,并依法对有关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等决定,督促企业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年内达到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被列为挂牌督办的企业要进一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各有关市(县)、区于7月25日下班前将有关企业的限期治理、限期整改计划表(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办人)报送市环保局(联系人:朱栋梁;联系电话:13151926177;传真:85023214)。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有关市(县)、区挂牌督办、停产整治、限期整改、限产限排企业整治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