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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资格)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各市(地)交通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资格)核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资格)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强化行业从业单位资质(资格)审查,规范资质(资格)核准行为,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资格)申报、核准工作,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质(资格)核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对从业单位经营范围、人员素质、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仪器设备、经营效益、完成业绩和信用等综合评价,对其承包经营能力的认定。
  第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资格)核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交通基础设施从业单位资质(资格)的核准;厅直有关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从业单位资质(资格)的审核。
  第六条 从业单位资质(资格)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的审查,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七条 评审专家从省交通厅建立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工作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相关专业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具有相关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基本常识。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查、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重点对申报材料是否满足有关行业管理办法、资质(资格)标准进行审查,同一份申报材料要由两名以上评审专家分别审查,并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第十条 对初次申请和申请晋级的单位,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的资质(资格),应组织专家赴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形成专家评审和现场核实意见。
  实地考察核实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 根据每次申报材料的类别和数量,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每一类申报材料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专家评审组组长负责复核《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复核意见后一并交付省质监站。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职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资质(资格)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受理意见。材料齐备、规范、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应将申报材料于每月二十五日前,统一送至质监站;省质监站在每月二十五日至三十日之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分送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交通厅核准。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要实地考察核实的,由省质监站组织专家核实,并可适当延长专家评审时间,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收到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后,省交通厅应将申报单位主要信息、专家评审意见、审核意见及时在交通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七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职能部门应根据省交通厅的核准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在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前,应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交通厅门户网站中黑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职能部门应把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列为警示信息,吊销该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类资质(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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