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8]14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颁发后,我省立即组织制定并施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提纲(试行)》等与8号令相配套的相关文书和规范性文件,为我省尽早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全面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提供了具较强操作性的技术规范依据。鉴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去年年底相继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总局文件要求,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编写等采用文件依据统一规定通知如下:
一、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要求编写。已按《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的,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要求编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提纲(试行)》同时废止。已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提纲(试行)》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的,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含义、分类和范围划分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要求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附件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同时废止。
五、我省已印发实施8号令相配套的相关文书和规范性文件(除已下文废止或修订外)继续沿用。今后若有修订,另行下文通知。
六、自2008年9月1日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要求,否则审查时不予通过。
上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现随文下发(见附件)。
请将本通知转达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设计、安全评价等机构。有关附件可以在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网站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1.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略)
2.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略)
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