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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6 生效日期: 2008-07-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8]90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0年)》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泰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0年)
  一、 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在规划期内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应符合本规划或依据本规划制定详细计划;制定的相关计划、方案、办法等,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住房保障的现状和需求预测
  (三)市区人口情况和经济状况。市区现有常住人口62.8万人,其中城市人口37.3万人,城市人口家庭总户数13.58万户,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37平方米。 2007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4940元、职工平均工资21268元;2007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
  (四)市区住房保障现状。“十五”期间,市区已基本建立起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制度等“三级”住房保障体系。自地级泰州市成立以来,市区已有16000多户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住房问题;有260户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已全部实现了“应保尽保”;有150户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通过租售并举方式得到了住房保障。同时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现累计出售公有住房28248套,建筑面积186万平方米;发放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7320人,发放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6232人。
  (五)“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根据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16000多户。其中:
  1.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700元以下的家庭约2800户,应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2.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700元至800元的家庭约1200户,应纳入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保障;
  3.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800元至1000元的家庭约12000户,应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保障。
  三、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
  (六)总体目标。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确保实现“十一五”期末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农民工公寓等保障措施,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对低收入家庭中无购房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保障,其中对城市低保和特困职工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优先解决实物配租;
  ——对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有部分购房能力但购房能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方式进行保障;
  ——对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进行保障;
  ——对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城市拆迁安置户,通过限价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保障;
  ——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人员通过兴建农民工公寓或公共租屋方式进行保障。
  四、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
  (七)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门槛”,将更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到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2007年,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全年保障对象156户,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34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8.5元。
  2008年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500元(含)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全年保障对象约1600多户,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36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5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8.5元。
  2009年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全年保障对象约2300多户,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36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5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9元。
  2010年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700元(含)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全年保障对象约2800多户,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5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八)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根据每年的保障情况,逐步扩大实物配租的范围。
  (九)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采取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
  2007年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20套,约1000平方米;
  2008年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50套,约2500平方米;
  2009年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60套,约3000平方米;
  2010年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150套,约7500平方米。
  (十)对未供应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办法,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逐年提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租到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一致的住房。
  (十一)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市区年度住房建设规划,每年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成本、套型面积和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代以上家庭,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小康居住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2007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万平方米,约 2700套;
  2008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万平方米,约3100套;
  2009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万平方米,约3500套;
  2010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约4300套。
  (十二)扩大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保障范围。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市区那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下,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市区最低补偿标准且户口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
  (十三)根据每年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房源情况和保障总量,对申请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家庭,按照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实行梯度保障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当年的保障范围。
  2007年,安排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150套,约1.2万平方米;
  2008年,安排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350套,约2.3万平方米;
  2009年,安排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350套,约2.3万平方米;
  2010年,安排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350套,约2.3万平方米。
  (十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在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当事人应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只能向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租售并举,售价不能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受让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十五)加大限价商品住房(简称“限价房”)建设力度。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通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转让交易时间、竞出让地价的方式,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住房。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销售价格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供应对象为市区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该房取得“两证”未满5年不得上市,满5年的可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可参照限价房的模式开发建设。
  2009年,开发建设限价房6万平方米,约670套;
  2010年,开发建设限价房7万平方米,约780套。
  (十六)努力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同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采用配建或集中建设的方式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房屋,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十七)加快市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在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改造计划,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区危旧房(棚户区)密集的地块有计划地实施成片改造。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八)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为促进城区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城区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完善市区老、旧住宅小区功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规划期内完成市区8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整治任务,切实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实行综合整治的老、旧住宅小区,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及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
  2008年至2010年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二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并延长贷款期限。
  (二十一)金融部门应加大对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
    五、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土地供应
  (二十二)根据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金以宗地按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定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四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补缴的土地增值收益;五是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中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资金;六是社会捐赠和其他多渠道筹集的保障资金;七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决策、房产管理局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的实施。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
  2007年需廉租房保障资金228万元;租售并举保障资金900万元。
  2008年需廉租房保障资金1005万元;租售并举保障资金2100万元;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500万元。
  2009年需廉租房保障资金1250万元;租售并举保障资金2100万元;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500万元。
  2010年需廉租房保障资金2200万元;租售并举保障资金2100万元;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500万元。
  2007年—2010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所需资金测算表  金额:万元
保障方式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廉租
住房
租金
补贴
户数
136
1608
2240
2650
6634
金额
28
505
650
700
1883
实物
配租
户数
20
50
60
150
280
金额
200
500
600
1500
2800
合计
总户数
156
1658
2300
2800
6914
总金额
228
1005
1250
2200
4683
租售
并举
套数
150
350
350
350
1200
金额
900
2100
2100
2100
7200
所需保障资金合计
1128
3105
3350
4300
11883
备注
1、租金补贴标准2007年至2008年为8.5元/平方米,2009年为9元/平方米,2010年为10元/平方米;2、实物配租每套50平方米,平均单价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3、租售并举每套65   平方米左右,按政府出资30平方米、平均单价2000元/平方米计算;4、2007年已完成保障任务。

  (二十三)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建设用地供应,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选择建设地点。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2007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用地300亩;
  2008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用地300亩;
  2009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用地330亩;
  2010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用地400亩。
  (二十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廉租住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政府确定的项目中应将廉租住房配建的相关核定内容列入批文;规划部门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有廉租住房配建的项目指标予以明确,当年配建比例不低于当年新开工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其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将配置廉租住房指标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廉租住房配建的面积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建成后由政府收回。
    六、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海陵、高港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物价、税务、总工会、房管、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共同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工作。
    七、附 则
  (二十六)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十七) 本规划由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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