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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6 生效日期: 2008-07-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师[2008]161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为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基础教育教学工作中,特别是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中小学课程改革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中小学教师,规范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质量和社会信誉,根据《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试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完善。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基础教育教学工作中,特别是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中小学课程改革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中小学教师,规范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实践的专家及教学研究的带头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按中小学校管理的教育教学机构中的教师。评选的重点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条件
  1.依法执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成绩显著。
  2.爱岗敬业,树立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志存高远,乐于奉献。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家庭道德、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同志,团结协作,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在学生和教师中具有人格魅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4.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满腔热情地关爱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发展,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成绩显著,曾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或近五年来获得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两次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它教学机构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研究员)五年以上。
  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 业务条件
  1.能够高质量地履行现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特别是在培养优秀生,转化学习困难生等方面成绩突出。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地区同级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得到广大师生公认,在本地区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2.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能用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系统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并在市(地)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同行的认可。教学经验具有推广价值,能有效地指导本单位及本地区同行,形成骨干教师群体。做过市(地)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三次以上,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对于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者,必须是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省级教学能手。
  3.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创新精神。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理论及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始终站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其教改成果得到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具有推广价值。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校本教研,是校本研修、校本培训活动的骨干力量,具备开发校本课程的能力。
  4.具有指导中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计划和措施。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至少有两名青年教师经其培养后进步明显,并获得同行公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能开展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以自己先进的教育思想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影响、指导周围的同事,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贡献。
  5.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曾主持地市级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既有创新性又有实效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行为。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写出具有一定研究深度、对本学科教学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等,并得到有关专家的鉴定和认可。
  6.能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工作之中。
  7.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6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
  (2)任教研员后,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教研活动,引领、示范作用突出,或经常上示范课、公开课,经常开展和指导本学科的校本教研活动,本人负责的学科教研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在该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特别是在中小学课程改革实践中,能针对教师在课改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开展教研活动,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在其引领下取得显著成绩。
  (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8.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领导职务之前有丰富的任教经历,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被所在市(地)同行公认。
  (2)担任领导职务后,熟悉并深入研究教育教学业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评课,指导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具有较强的课程领导能力。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重视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履行校长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策法规观念和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掌握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方法;坚持德育首位,管理措施得力;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务实,群众反映好。
  (4)在学校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在本市(地)校级领导干部中出类拔萃,有很高的威信和声望。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本人任职期间被评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校长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所在学校的教师专业化成长、教育教学等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学校多次被评为市(地)级以上先进单位。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或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2.在师德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先进事迹特别突出,入选省级以上师德报告团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3.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及单位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参评人员要由个人进行申报,并在全校教师大会上进行教育教学叙事(包括教育教学主要业绩、教育教学研究主要成果及其应用和推广价值等)、在校内进行公开教学及成果展示等,经过全校教师酝酿讨论和评议,学校推荐考核小组集体确定推荐人选并张榜公布,在校内无异议后报县(区)教育局。教育教学叙事形成书面材料装入申报材料袋。
  2.县(区)教育局组织考核、推荐。县(区)教育局要对各学校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成果和工作业绩进行公开展示,在本县(区)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组织同行专家考核、联评,通过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评议,确定向市(地)推荐的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地)教育局推荐。
  3.市(地)教育局考核、推荐。各市(地)教育局组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对各县(区)推荐的人选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组成员中特级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比例不应低于70%。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条件、师德表现、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考核形式包括个人教育教学叙事(包括教育教学主要业绩、教育教学研究主要成果及其应用和推广价值等)、答辩、查看资料、民意测验、课堂教学测评等。市(地)教育局要按照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到各县(区)及推荐人选的任职学校、其任教的学生及其家长以及一定的社区中召开座谈会并进行民主测评,审查基层学校和县(区)的推荐程序,考察推荐人选的实际业绩和能力,在此基础上组织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根据综合评议结果,将本市入选教师排出名次,再根据省下达的推荐人数,最终确定本地区的推荐人选,并在本市(地)媒体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的评审材料及推荐报告报省教育厅。
  4.申报资格审查。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对各地上报的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请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进行考察和评审。
  5.考察。推荐到省的参评人员都要参加由省特级教师评委会统一组织的考察。考察形式为教育教学叙事和答辩,考察内容包括教育思想、新课程理念、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等方面。考察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6.评审。省特级教师评委会及其专家组对各地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并结合对其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提交评委会表决。评委会表决超过三分之二者为通过。评委会表决结果为评审最终结果,不得更改。评审通过者在黑龙江教育信息网向全省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评选办法
  1.省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师资管理、基础教育、纪检监察、人事以及教研、科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领导、协调等工作,制定特级教师评选政策及组织审定特级教师参评人选。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师资处。组建由省内外知名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研专家、知名校长和特级教师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地)、系统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的考察、评审工作。各市(地、系统)、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2.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二年组织一次。评选数量按照国家'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评选人数限额下达到各市(地)、系统。
  3.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通知,各市(地)、系统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特级教师评选推荐方案,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评选工作原则
  1.要重视和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表现的考核与审查。对师德有缺失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2.评选特级教师工作要坚持以中小学教师为主、以教学第一线教师为主的原则。
  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注意各市地区域间和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均衡,对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要给予适当的倾斜。
  4.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优选拔,宁缺毋滥,保证特级教师评选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社会信誉。
  5.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考核其教育教学工作外,主要考核其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与业绩。各地校级领导干部和教研人员的推荐比例不得超过推荐限额总数的20%。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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