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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2 生效日期: 2008-07-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信领办[2008]6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所有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略)
附件: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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