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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2 生效日期: 2008-07-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4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抓紧部署,尽快落实,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奥运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绝不能出现一丝纰漏。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与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级局要由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实施方案,指派业务能力强的监管人员和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对产品销往奥运会比赛城市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摸排调查和监管工作,确保销往奥运城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各地在接到通知后,要抢前抓早,立即启动调查摸底工作,在前段调查工作基础上,对本地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凡是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一律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并于2008年7月2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将本地区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汇总表报到省局食品处,并随时将有所变动的销往奥运城市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及监管工作情况、重特大案件情况及时上报,确保信息畅通。
  三、强化措施,严密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现场巡查等各项监管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往奥运城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原辅材料验收制度,尤其是食品添加剂、涉及动物源性原料的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制度等,做到销往奥运比赛城市产品不经企业自检、法定质检机构批批检验不得出厂销售,同时,要严密监控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销售活动,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奥运比赛城市。联系人:米允昊
  联系电话:0451-87979196
  电子邮箱:hljspc@163.com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障奥运会期间奥运比赛城市食品质量安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加大对原辅材料、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环节的监控力度,确保奥运期间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摸排调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全面掌握产品销往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6个奥运会比赛城市的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产品种类及质量状况,制定监管实施方案,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二、实施强制检验
  落实强制检验制度,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措施。对已发现或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食品要坚决召回。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奥运比赛城市供应食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要经企业自检、法定质检机构批批抽检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必须批批留样,以便溯源。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奥运会(含残奥会)比赛结束,各地要对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重点对食品卫生指标、特性指标和禁用及限量加入物质进行检查。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奥运比赛城市。
  四、开展生产现场巡查工作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共同对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巡查工作。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的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全程跟踪。
  五、加强原辅材料进货管理
  加强对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原辅材料采购索票索证、进货台账、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等制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凡涉及动物源性原料,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违禁药物检测合格报告,方可采购和使用。
  六、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严格小作坊监管工作措施,确保小作坊产品在本乡镇范围内销售,严防违规流入奥运会比赛城市。各地要加大小作坊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部署,切实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奥运期间食品质量安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2:黑龙江省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汇总表
  上报单位:上报日期:
  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企业出厂检验方式
  为企业检验的法定质检机构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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