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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 2008-07-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2008]6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加强“两权”监督,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成立“一把手”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科学制定检查、监察计划,配备专门力量开展检查、监察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情况的复查、抽查、巡视,防止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敷衍了事、徇私舞弊,坚决杜绝检查工作走过场,着力提高检查、监察质量。各地在检查、监察实施前,要及时向省局报告有关情况,省局将对各地的检查、监察情况进行巡查。
  二、抓住重点,力求实效。今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主要是检查2007年以来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情况,对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各地除完成总局规定的必查项目外,要把检查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省局对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统一立项,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三、严格检查,强化追究。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地开展检查、监察工作,查准、查深、查实问题。要严格按照省局“三个一流”工程实施方案,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各个环节进行跟踪考核。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执法检查和监察中发现的执法过错事项,要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对责任无法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搞好总结,着力整改。7-8月份为各地自查阶段,9月份为省局重点检查阶段。各地要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认真进行整改。对过错追究要列明具体的过错事项、对应的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各地要健全执法检查、执法监察通报制度,对本地区执法检查、执法监察情况及时进行通报。省局将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不积极开展这项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自查无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应于2008年8月30日之前向省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情况、过错追究及建议等)及报表,12月底以前报送年度执法检查、执法监察总结和报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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