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经贸函[2008]1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为加强典当经营许可证管理,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根据商务部的部署,现就2008年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许可证对象
凡依法设立、许可证本年度到期以及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换发许可证要求
(一)申请换证的典当企业应当通过上年度的年审。未通过年审或未参加年审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对没有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83号)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典当企业,暂缓换证。
(三)凭有效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遗失的,持证企业要作出书面报告和登报挂失,经所在地经贸部门证实并报我委批准后予以换证。
三、换发许可证程序
商务部将于每年7月份换发新证。请各市经贸部门于7月15日前将辖区内《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以及发生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的典当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收集并送交我委(流通服务处),由我委汇总后报商务部统一办理。
(联系人:陈旭暖,电话:020-83133312)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