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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1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深劳社规[2008]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批'深圳市技能标兵'与'深圳市优秀技师'。每次表彰之前,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评选表彰的名额。
  第三条 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的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技能标兵在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优秀技能人才中评选,优秀技师在技师和高级技师中评选。
  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须在本市工作满2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依据),业绩显著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或者推荐: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在培养学员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国家、省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获胜者。
  第六条 申报或推荐技能标兵、优秀技师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能标兵、优秀技师申报表;
  (二)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工作业绩和先进事迹材料;
  (四)申报人技术技能水平和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五)职业道德和工作鉴定材料。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聘请各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技术技能水平、技术成果、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技能标兵'与'优秀技师'初审入围人选。初审入围人选经公示后,确定产生当届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并予以表彰。
  第八条 为技能标兵、优秀技师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优先推荐参与中华技能大奖或国家、省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并进入深圳市人才库。优先推荐参加出国培训、国际技术交流、技术比赛等活动。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者,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责令其退回已发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本项评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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