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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署200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7 生效日期: 2008-06-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材[2008]40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8〕244号)要求,决定开展2008年度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建设工程在用建材设备,包括预拌砼及水泥制品、保温材料、墙体材料、建筑外窗、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电线电缆和建筑电器等。同时,重点加强对涉奥和抗震救灾用建材监管力度,支持奥运建设,保障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各地可结合本地施工现场建材设备使用实际,增加重点整治材料设备的种类,对出现问题较多的材料设备进行专项整治。省建设厅将视情况选择1-3类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抽查。
    二、工作措施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应以现场检查、查验证照和抽样检测判定等方式进行,主要包括:
    (一)《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长令〔2007〕14号)第10、13条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前查验有关证照,并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设备进行用前检验检测。
    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各种证照是否真实、齐全。对实行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审查其证件是否齐备;实行备案的,查验其备案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可在河北建设网建材装备频道查询,网址://www.hebjs.gov.cn/jczb/cpba/);对未实行3C认证、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的,审查其是否有生产标准(国标、行标、地标或企标),检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长令〔2007〕14号)第12条的落实情况。一是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立情况。二是实施情况。建设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产品,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要求按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检验检测。三是检查检验检测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出具真实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长令〔2007〕14号)第20-23条的落实情况。目前,省建设厅已印发5批《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目录》和1批《河北省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各地要以此为检查重点,发现已淘汰和限制使用的材料设备仍使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长令〔2007〕14号)第19条的落实情况。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内容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尽快申报。对仍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备案的,应视情况暂停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
    (五)各地要加大重点整治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抽样检测工作力度,并及时向省建设厅通报检查结果。各地在进行抽样检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登记、封存后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工作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1日为组织安排阶段,各市、县(市)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构、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确定重点整治范围、产品种类和方法、步骤,准确掌握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
    7月、8月、9月为各地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此阶段是施工高峰期,各地要按照当地实施方案对重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情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
    10月为省建设厅抽查阶段。省建设厅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检查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分解整治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二)检查规范,职责明确。各地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质量每次进行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掌握市场产品质量信息,防止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建材市场的整治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建材市场。
    (四)严格执法,严肃检查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4.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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