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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品交易市场中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3 生效日期: 2008-06-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工商[2008]55号
各直属局、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遍布我市城乡的各种业态、各种形式的市场在苏州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引导生产、指导消费者、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生产与消费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家局提出的“四个统一”和苏州局党组提出的建设“四型工商”的要求,以推进“诚信市场”为核心,以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抓手,认真研究和探索市场监管方式、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市场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营造一个健康有序、文明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局、省局的布置和要求,在全市城乡各类市场全面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2008年,全市乡镇以上市场必须全部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其它市场要求在2009年完成。用2年时间,在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中全面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一个完善的主体诚信自律、监管职能到位、交易规范有序、设施配套完善并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苏州局决定成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陈 柯
  成 员:蒋献忠、浦连德、施国平、王义发、张树杰、杨卫国、陶令敏、顾 洪、刘 峥、张志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蒋献忠同志兼任。
  各直属局、分局要相应成立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领导机构,完善组织网络,健全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评比。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5月31日)一是各地各确定2个市级试点市场,有条件的,可酌情增加试点市场,5月25日前上报市局市场处,并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和认定标准,确定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类别。对照具体标准,制定监管措施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检查办法。二是召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动员会,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让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了解信用分类监管的含义、适应范围、工作目标。三是组织市场条线干部及试点市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认真学习《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使市场管理干部、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掌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类别、标准和监管措施,明确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第二阶段:试点推动阶段(6月1日-7月31日)一是按照信用认定标准,试点市场分别建立初级形式的市场信用档案库和市场经营户信用档案;二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三是结合市场标准化管理台帐,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台帐;四是探索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商监管模式,在试点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市场的指导,对试点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馈市局;五是建立信用网络监管平台,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打下基础。
  第三阶段:全面推广阶段(8月1日-10月31日)一是组织召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推进会议,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延伸到所有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市场。三是针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定标准。
  第四阶段:检查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在试点阶段结束后,各直属局、分局要对试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市局将在此基础上进行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以此来推动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
  五、工作要求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求高,希望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置。并把此项工作列为今年市场监管的工作重点,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探索和发掘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各地要注意抓好试点市场,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以期取得具有显著特色的成效。尤其要重点做好昆山玉山农贸市场、常熟招商城、东方丝绸市场等大型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争取获得国家局“全国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示范市场”授牌。苏州局将定期对各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对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创新特色亮点的单位予以通报和年终考核加分。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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