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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 2008-06-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建安发[2008]117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大安委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建安发[2007]67号)的部署和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辽安委办[2008]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行政区内发生各类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及以上事故,除按《大连市贯彻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93号)、《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大政发[2007]76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转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安委[2007]20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事故外,应在事故发生后,逐级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半小时。
  (一)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消防火灾、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渔业捕养、农业机械和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应报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类事故报告工作。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因此造成事故扩大的,将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为及时、准确报告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结合我省事故报告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各类较大以上(含较大)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逐级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安委[2007]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事故报告范围、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
  各市要充分认识事故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落实责任制,明确领导分工,确定事故报告责任处(科)室、具体负责人。
  各市要认真做好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监管工作,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因此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条例》,以及中纪委、监察部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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