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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抚顺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人员体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抚顺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抚食药监发[2008]24号
市局各处室、各县局、各县区卫生局,全市各有关单位: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按照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药品生产;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药监局要依法作好辖区内药品生产;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人员的体检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药监局各执法处室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体检档案及体检合格证明的检查,督促药品生产,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经营和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及时参加体检,各县区卫生局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县药监局的工作。
  三、市区药品生产,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经营和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健康检查。
  四、体检地点及时间:
  地点:抚顺市职业病防治院。(地址:市二院住院部北侧100米,原儿科病房)。
  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体检,体检人员应携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备查。
  市区药品生产,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到市职业病院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级医院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应由本院体检合格、出具体检合格证明并建立体检档案。
  五、体检人数较多的单位(10人以上),应提前与市职业病防治院联系,各单位应该根据体检人数集中安排在三日内完成体检。
  六、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每年对体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参加体检者依法处罚。
  市职业病院普查科联系人:佟素兰、李波
  电话:6680008、6800397
  注:无菌医疗器械的范围包括: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输血器、一次性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注射针头、一次性输液针头、一次性血袋、一次性采血器、一次性麻醉穿刺包、一次性透析器等。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抚顺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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