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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珠府办[2008]4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具体措施,对提升珠海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珠三角最安全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规划》主要任务的落实工作
  (一)扎实推进“一案三制”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实际和立法权,推进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在2008年底前,制定实施《珠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各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应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市应急指挥中心和专项指挥中心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能力;明确市应急办与各专业应急机构的权责;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决策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建设,探索应急资源征用、社会动员、社会捐助等方面的应急管理配套机制建设;到2008年底前,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应急办、市法制局会同各有关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建设。
  力争2008年10月底,市内所有镇(街)、村(居)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镇(街)成立应急机构,各企业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能力;利用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和志愿者建立基层应急队伍,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农村的公共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内容,提高乡村防灾抗灾能力;加强企业、学校、社区、村(居)的隐患排查;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和制定实施恢复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
  由镇(街)、村(居)、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开展全市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系统评估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各类风险隐患的调查和登记建档工作。
  加强气象、海洋、地质、地震、森林火灾、环境因素等的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监测点密度,改进监测技术和手段。
  继续强化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公共聚集场所和“三小”场所、特种设备、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部位的安全监管。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野生动植物疫情、食品药品安全的监测和信息报告系统;推动全市治安视频系统、远程危险物品监控等系统建设,探索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警务模式。
  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一网五库”;对高栏港经济区、拱北口岸、珠海港、珠海机场、对外公路主干线和市内主干道、大型桥梁、重点水利工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重要通讯枢纽、支付清算系统、重大油气储运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城市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或关键基础设施建立有效的监测监控系统,对广珠铁路等建设中的重点工程做好监控准备。
  努力探索经济领域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四级预警工作系统;建立与省政府、兄弟市和新闻机构及港澳的信息沟通机制;发布旅游旺季和大型活动期间人员密集场所的预警信息;利用多种方式,建立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珠海海事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三防办)、市金融办、市港澳事务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局、人行珠海市分行、市信息产业局、珠海供电局、珠海航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合完善信息与指挥系统。
  整合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资源,推动市、区综合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公安、环保、安全生产、水上搜救、国土资源、气象、地震、海洋、卫生、农业、金融、通信等专项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在2008年底前实现互通互联;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全市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并在市人防指挥中心实现应急信息的异地容灾备份;探索建立一个110号码,公安、水上搜救和医疗等多部门的应急联动模式;依托12345投诉中心,建立非紧急服务中心,实现紧急信息与非紧急信息的分类处理;建立并逐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珠海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市12345投诉中心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数字集群无线对讲系统,扩大应急通讯覆盖范围;推进应急通信基层化、广泛化;建设应急通讯备用网络。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应急指挥中心在第一时间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相关部门正确引导媒体和舆论,稳定公众情绪;组织媒体做好应急管理的社会宣传;完善各级政府和主要单位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港澳地区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港澳事务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应急队伍建设。
  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防汛抢险、水上搜救、环境污染、卫生、地质灾害、抗震救灾、矿山救护、森林防火、动植物疫情、防化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改善技术装备;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依托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及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等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公安局、市三防办、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市教育局、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康宁社区居委会、市大学园区工委、团市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市红十字会、各镇(街)和村(居)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建立防汛抗旱、生活救助、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事件、公共卫生、森林火灾、农林渔业有害生物等领域的救灾物资储备,逐步购置或租用大型运输设备、救灾专业直升机、核生化等有毒物质的监测、检验、消除等特种大型设备;采用多种方式保持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在2008年底前完成应急物资基本情况的普查,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配方案。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负责。
  (七)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探索建立与人防结合的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应急阶段的交通管制与疏导,确定紧急通行绿色通道,保障关键基础设施和重点危险源的通达能力;探索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补偿、调用机制;提高水、陆、空紧急运输保障能力,重点推进林区、城中村的消防通道建设。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市发改局、市城管办、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珠海海事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加强事发现场供电、供气、供水、交通和通信枢纽等生命线工程快速抢险、急救和现场医疗救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清理、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建设;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灾情信息通报制度和心理救助服务站点;建立突发事件灾情快速评估机制,编制恢复重建方案;建立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开展建(构)筑物抗风、抗震、防火能力的相关工作。编制《珠海公共安全规划》,加快避难场所和避风港的建设。探索突发事件保险制度,设立应急储备资金。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珠海供电局、市燃气集团公司、市供水总公司、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公共安全研究和产业发展。
  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的产业孵化、引导和建设工作;促进公共安全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培育公共安全产业市场,注重与港澳间公共安全的交流与合作。由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港澳事务局、市教育局等单位和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教育培训与演练工作建设。
  开展市应急知识教育“六个一”工程:建立一个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开通一个门户网站、编制一本应急知识普及手册、制作一个应急知识宣传片、每年开展一次全民参与的应急演练、每个社区和村建立一个应急知识宣传栏;加强对各级干部以及公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环境保护、卫生、地质灾害、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防汛、水上搜救、森林防火等专业工作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学习及培训;推广行之有效的民间应急技能;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应急与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珠海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三防办、市农业局、市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市应急办、市教育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应急管理。
  加强高栏港等危险等级高的区域、港口等人员密集区域、拱北口岸等敏感区域以及海岛等旅游热点区域的应急管理建设;积极探索珠港澳三地的消防、水上搜救、卫生、气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应急处置数据库。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交通局、市口岸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珠海海事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外事局、市信息产业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制定针对非传统安全的应急措施。
  加强关于经济安全、恐怖袭击、信息安全等非传统安全的研究,建立预警情报保障机制,加强市相关力量与武警部队专业反恐的合作演练。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口岸局、市科技局、市武警支队、市港澳事务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重点项目和应急管理示范项目。
  推动高栏港经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防控能力建设、标志性活动(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安全保障与应急设施建设、环境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四个重点项目;积极开展社区、乡村、岛屿应对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暴潮的试点工程;启动避难场所、紧急疏散、大型企业预防和处置工业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基层应急管理模式、卫生管理示范区等示范项目。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应急办、珠海航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重点建设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应急保障工程、宣教“六个一”工程、恢复重建工程和重点项目等八大类建设工程,按市、区、专业应急体系建设合理布局。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指定牵头部门和负责领导,常设专门联系人,按照项目方案认真研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做到目标明确、步骤清晰、组织落实、经费到位;项目筹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有关方面共同承担。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财政已安排的资金,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程序报批。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三、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项目资金的落实与管理。
  将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年度计划中优先落实有关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财政投入,理顺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形成以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投入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管理,注重投入的产出效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和各区、经济功能区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1.进一步理顺市应急办与专业应急管理部门权责分工、理顺各专业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不断增强市应急办的统筹协调能力;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推进公共安全标准化和应急管理规范化体系。由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三防办、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珠海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2.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市场储备机制和征收、征用、调配、销毁的补偿机制,保障兼职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合法权益。由市财政局、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3.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政府、企业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以及应急管理人才的培养;利用政策扶持和政府采购等办法,鼓励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应急领域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培育、发展应急产业市场。由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4.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灾前融资机制,积极拓展保险、再保险、债券等多种融资渠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推广普及保险知识。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5.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等其他规划的统筹安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避让各类危险源、重点目标。由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应急办、市规划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6.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增强各应急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避免重复性建设和管理空白。由市(区)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7.进一步增强属地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机构的处置和调配能力,减弱按行政级别划分的处置权限,重视民众参与。由市应急办、镇(街)和村(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相关安排与工作要求统筹。
  1.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市应急办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并强化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分工,逐条细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相互支持,落实措施,适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2.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实现和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由市应急委组织督查监督;市应急办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与部门,在2009年上半年,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完善规划后期工作,并对“十二五”期间应急管理规划编制进行前期研究。在2010年开展《规划》的后期评估工作,制定“十二五”应急管理建设规划,落实相关评估机制。
  3.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尽快组织拟定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局申请立项;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项目谋划、立项、招商、实施、监察、考核一条龙机制,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市发改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督促检查;市发改局要按程序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解决项目建设经费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好各重点项目的建设。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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