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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 2008-06-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珠安监管[2008]97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监管局(安委办):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规范、指导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监管局安监三科反映。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指导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级管理范围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及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除外)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二)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区(经济功能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申办各个建设环节的安全许可手续,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工作方式
  (一)审查方式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成品油批发以及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的建设项目,参加审查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他建设项目一般不少于3人。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安全审查工作,应当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安全审查工作,也应通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参加,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5.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应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助审查。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可分期实施单独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需要申办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应当与许可证审查合并进行。审查顺序为:先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审查合格后,再进行许可证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许可证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与许可证审查部门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商请许可证审查部门共同审查。
  (二)技术支撑方式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由建设单位按要求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2.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7]544号)精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与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工作一并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前完成。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1)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2)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规定的部门提出申请;
  (3)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4)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存在的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全部申请材料的当天。
  (二)审查。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1.经审查认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建设单位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建设单位不再重新申请或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重新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2.经审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仍存在一般问题的,如果建设单位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解决的,经专家确认后,可以原则通过审查。
  (1)对于建设单位现场存在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于现场隐患整改需要一定条件或需要较长时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或其指定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整改完成后,由安全评价机构到现场进行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并上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或其指定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到现场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2)对于安全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材料存在问题的,由其编制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编制单位形成书面整改情况说明并上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3.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四、设立批准
  (一)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设立批准和设立安全审查的衔接,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38号)有关要求,今后企业申报设立批准书时,除《珠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程序》中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取代原预评价报告);
  3.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4.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6.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38号)精神,要依法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凡不在市以上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内建设、属于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不得审批设立。
  五、简易程序
  根据《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核查同意后可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除外,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仍按照《细则》办理)。
  (一)可免除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和情形
  1.原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仅扩建、改建与原项目相同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储存的品种与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一类或更低的;
  3.仅利用原有厂房、库区,对装置(设施)进行调整、更新或改进工艺,生产、储存的品种没有发生变化的;
  4.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加气站或经贸部门出具批准文件的加油站;
  5.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危险化学品仓库(库场、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6.其他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认为危险危害因素较小、规模较小、工艺路线简单的,如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等(下同)。
  符合以上范围和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免除设立安全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简易程序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以及计划年产量或最大储量;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平面布置图,反映项目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的四至图;
  6.安全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符合第(一)项的);
  7.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可免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范围和情形
  1.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储存的品种与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一类或更低的;
  2.仅利用原有厂房、库区,对装置(设施)进行调整、更新或改进工艺,生产、储存的品种没有发生变化的;
  3.经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仓库(库场、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和加油(气)站。
  4.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认为危险危害因素较小、规模较小、工艺路线简单,可免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范围和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免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简易程序申请书》;
  2.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施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如有);
  5.工艺流程图或平面总图;
  6.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可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范围和情形
  1.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储存的品种与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一类或更低的;
  2.仅利用原有厂房、库区,对装置(设施)进行调整、更新或改进工艺,生产、储存的品种没有发生变化的;
  3.危险化学品仓库(库场、货场)、经营门店、加油(气)站;
  4.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认为危险危害因素较小、规模较小、工艺路线简单,可免除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范围和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简易程序申请书》(包括试生产起止日期);
  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7.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合并审查情形
  同时符合免除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免除设立安全审查和免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一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六、其他
  (一)排除范围。下列项目或活动不适用本实施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依法不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1.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3.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4.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进行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二)有效期限。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三)信息备案。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建设名称、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或因企业资产合并、拆分而增加企业名称等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更的,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变更。但建设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变更后1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统计表》,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附件: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易程序申请书(略)
附件: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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