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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二次竞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苏建市[2008]6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二次竞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二次竞价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筑(2005)4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苏建市(2007)6号)文件精神,加强专业分包工程招投标管理,防止规避招标和违法分包行为。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暂定价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时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因无法明确部分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或无法提供部分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部分工程的造价、不允许投标人投标时自主报价的价格。
  三、建设单位实施招标应具备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技术资料,尽量减少暂定价。如确因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等实际困难必须设置的,暂定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标底总价的10%。
  四、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在施工招标中,单个清单项目暂定价或同类清单项目暂定价之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企业(供应商)和价格。国有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五、二次竞价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
  六、招标工程如有暂定价的,建设单位在公布最高限价时,应如实填写"暂定价及拟采用发包方式备案表"(见附表,下称备案表),报招标办备案。经招标办备案确认需采用二次竞价的,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前,必须由承包人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企业(供应商)和价格。否则,该部分暂定价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七、采用二次竞价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预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价。因设计或其他原因,如该部分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暂定价的,超过金额在10%以下的,由总承包单位实行竞价;超过金额在10%以上的,应由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重新核定资金后,方可由总承包单位实行。未实行二次竞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八、二次竞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专业工程招标、竞争性发包工程,不适用此实施细则。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发布二次竞价公告,二次竞价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十、施工总承包企业如具有二次竞价所需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分支机构也可参与二次竞价,但需在二次竞价公告中预先载明。
  十一、二次竞价合格投标人数量应不少于3家,若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数量超过5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指定2家,其余3家抽签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以邀请所有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全部入围投标。二次竞价资格审查也可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必须预先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十二、二次竞价提倡采用单因素评标。
  1.属于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总承包单位应提出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应明确所选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和质量等级,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以价格最低为中标原则。
  2.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竞价,应满足施工总承包企业关于工期和质量目标的要求,并响应服从总承包企业管理的条款,一般以合理低价为中标原则。
  十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量清单中应列明施工分包配合费,其计取标准由市造价处另行规定,并报建设单位。
  十四、二次竞价确定中标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分包企业签定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部示范文本),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备案七天内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报建设单位确认。
  十五、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部分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现行施工竞争性发包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暂定价及拟采用发包方式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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