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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苏建市[2008]5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现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就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协调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是规范建筑市场的切实举措,是实施系统管理的有效抓手,各地建设局应加强“两场联动”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领导,根据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原则,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交流工作信息,明确配合要求,努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建设工程初步发包方案的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标段划分、招标内容、招标计划、分包计划等内容,不得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未列入初步发包方案的招标内容,应重新填报初步发包方案后,方可进行招标。各地招标办要及时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情况通过苏州建设网“初步发包方案栏”等途径提供给各相关职能部门查阅,并对初步发包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强化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等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在投标时实行IC卡报名,其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企业一致,否则不得以投标企业名义参与投标;省外施工或监理企业办理进市资质核验时,应将拟进市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或监理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备案名录中的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可参加投标,未列入备案名录的一律不得参加投标。开标时要求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必须到场;体量大、施工难度高的项目在技术标评审时建设单位可以增加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答辩内容。加强对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不符合规定情形、未经业主同意、未报招标办备案,不得随意变更中标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企业以被变更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总监人选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其变更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企业的投标。未经业主同意、招标办备案,擅自变更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应通过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进行网上备案,积极做好和地税部门的联动,重点将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纳入监管范围;中标单位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将施工现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组成情况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合同备案机构应将合同备案的主要信息以及采用最低价法中标且下浮率超过15%的工程名称通过苏州建设网等途径提供给各相关执法机构。各执法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实人员相符率、到位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被发现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加强工程量变更管理,建立暂定价项目二次招标制度。凡在施工招标中未能明确的暂定价、预留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一律进场进行二次招标;暂定价、预留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和分包价格,避免施工中标价的随意调整;凡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或单价,每一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变更文件,中标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各方签字后,及时报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将合同价变更备案的情况通过苏州建设网等途径提供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企业计价行为的监管,形成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的闭合跟踪管理,对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且无正当理由的单位,要予以查处曝光。
    六、严格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实行施工许可前的现场踏勘制度。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经城建监察机构查实,严格依法惩处。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七、加快城建监察信息化的建设。开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管理系统,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信息联网,根据市场招投标信息进行针对性的监察,并及时将现场查处情况输入到市场监管平台,反馈给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项目处罚的后续跟踪监管,建立定期“回头看”制度,及时督促补办手续,对于既不补办手续,又拒不停工整改的违法项目,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切实加大建设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监察实效,保证建筑市场监管不流于形式。
    八、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代建、勘察设计、专业和劳务分包、中介咨询等进场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建立施工分包和材料设备交易平台,使有形建筑市场逐步成为工程总承包等施工招标、监理和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工程材料和设备等货物招标的专业场所。建立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基础数据库,构筑全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日常维护工作,真正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形建筑市场对进场项目各阶段办理情况进行信息提示,及时更新,依法披露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强化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招投标管理、城建监察、建筑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等职能机构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对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及现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采取切实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不到位或违规变更、项目管理班子和监理班子与合同承诺不一致、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各职能部门应将检查、查处情况及时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通过苏州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十、严格实行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等,开展综合考评,并将综合考评结果与资质管理、招投标、评奖评优动态挂钩。对于综合考评好(A类)的企业,优先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另行制定),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年审中简化办理手续,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在苏州建设网或有关媒体上予以表扬。对综合考评较好(B类)的企业,有条件地列入政府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对综合考核较差(C类、D类)的企业,取消其参加各类奖项评选的资格,列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时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可予拒绝。
    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不予选用: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自通报批评之日起3个月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依据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分别在6个月、9个月和1年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
    3.发生串标、围标、伪造投标资料、挂靠、违法分包等市场违规行为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的企业,自通报批评之日起3个月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一年内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的企业,自第二次通报批评之日起6个月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一年内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3次的企业,自第三次通报批评之日起一年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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