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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车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站安全检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8]21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6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陆续对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和进出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站的车辆及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站(具体物品目录见附件)。
  二、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厅非付费区检票口前、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站站厅非付费区检票口前及落客区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公安人员、车站安全检查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三、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乘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出站。
  四、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携带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
  (三)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及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
  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2公斤以上的白酒。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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