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矿[2008]10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下发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8〕85号)文件(以下简称《换证通知》)。为进一步做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包括省外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分公司)安全许可证到期换证的企业应严格按《换证通知》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其中相关资质证书是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企业资质的等级,按《换证通知》中《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申报安全许可证基本条件》提供矿山采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对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具备矿山施工总承包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予受理,不再换发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已经受理换证申请的企业,由我局组织或委托审查机构对申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抽查)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统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按资质等级分级。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