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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 2003-07-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3]17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48号)和省教育厅等七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4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能,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非公有制企业充满活力,扩张性较强,对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较大,各级工商部门要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做好服务;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注意收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用工信息,组织举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才招聘会,为企业选才和高校毕业生应聘,实行双向选择创造条件。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自主创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级工商部门要大力支持,严格执行已建立的首问负责制、跟踪服务制等规章制度,提供一站式服务,专人指导,负责到底,切实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执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经营的,基层工商所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帮助安排摊位和经营场地;申请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要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费,其中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加强市场监管,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开办人才中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双向选择搭建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人才市场,依法查处利用高校毕业生等求职人员找工作心切的心态,利用虚假信息欺诈求职人员,只收费不服务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高校毕业生等社会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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