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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安全生产监管部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安监[2008]205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1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广东省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安全生产监管部分)》,请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部门的方案,由省相应部门根据其对应上级部门的要求另行制订。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广东省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安全生产监管部分)
  一、总的思路
  认真落实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健全保障体系,构建长效机制;加快源头治本,深化整治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夯实监管基础;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督导各地开展隐患治理工作,针对自查中发现和确定的重大隐患,以及“回头看”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分清政府和企业的治理责任,加快尾矿库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
  2.从尾矿库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设计施工运行安全及环保污染防治措施等重要环节入手,进行全面排查、治理,下半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1.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格立项审批手续,排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对于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不予核准和备案其项目建设。
  2.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力度,严格用地审批,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手续,加强用地批后监督管理。
  3.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严查环境安全隐患,严把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关,严防尾矿库环境污染,加强尾矿库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及其周边环境日常监测等管理工作。
  4.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许可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尾矿库,强化督导,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对具备条件的尾矿库及时颁证,力争到2008年底做到持证生产。
  (三)加强动态监管,加大取缔关闭工作力度。
  1.加大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的监管力度。加强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2.做好安全、环保“三同时”工作。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闭库后的综合利用项目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手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3.加大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工作力度。督促各地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关闭取缔的标准、进度安排;发挥企业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责任。
  1.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工作力度,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和规范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2.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研究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现状及监管重点,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实施重点监控、督促整改,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3.完善尾矿库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要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下半年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严格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跟踪督导各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影响较大的事故要及时发出通报,吸取事故教训;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强化培训工作,推广适用新技术。
  1.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及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力度,落实中介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责任。对地方安全、环保监管人员以及尾矿库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辨识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能力和素质,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设计、评价及运营等工作质量。
  2.积极推广适用新技术。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交流推广尾矿库GPS监测系统及干式排尾等新技术。按照《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对于设计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设计主坝高60米以上的尾矿库,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
  三、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按时完成尾矿库普查核查工作。
  根据《关于全国尾矿库普查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的函》(管一函[2008]28号)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要对尾矿库基本情况进一步深入调查,督促尾矿库企业认真填写《尾矿库调查表》,由县级安全监管局将数据录入《尾矿库普查和管理系统》,并对已经上报的数据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后由地级市安全监管局汇总报省局(监管一处),防止关键项出现空缺。省局将组织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于6月上旬开始对各市进行核查,防止数据不一致、不准确。
  (二)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粤安监[2008]166号文印发的《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并填写《广东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查表》上报。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好复查工作,尤其要重点复查下游有居民、重要生产及生活设施的尾矿库。对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尾矿库企业,应发出整改指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落实隐患整治职责和监督管理。
  6月份,对隐患排查的情况进行疏理,分级、分类建档,区别不同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整治、监管、验收销号。整改工作的程序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1.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制定隐患治理整改方案,落实整治资金,明确责任人及整治时限。整改方案应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2.要积极向各级政府汇报查出的尾矿库重大隐患情况,尤其是无主管企业尾矿库存在的隐患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争取政府对尾矿库治理资金的支持。
  3.对存在重大隐患且下游有居民、重要生产及生活设施的尾矿库,要重点挂牌督办,责令企业停产整治,认真制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指挥下进行演练。
  4.停产整治的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治完毕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省局负责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尾矿库的隐患治理的验收审查,100万方以下的尾矿库由地级以上市安监局负责。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专项评价报告等。
  5.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有隐患不报,或拒不进行隐患整改擅自生产经营的,要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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