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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事故频发,成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灾区。2002年,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3起,死亡6人,重伤1人。今年以来,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5起,死亡8人,占工矿企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25%。在这5起伤亡事故中,已闭坑的无证煤矿发生窒息事故1起,死亡2人;无证非煤矿山发生死亡事故2起,死亡2人;非法倒装液化气发生爆炸1起,死亡1人;未经工商登记、无资质资格的非法施工队伍承接拆、建工程发生重大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为坚决彻底取缔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行政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对无证非法采矿、越界采矿、无照(证)经营、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生产经营项目、非法施工队伍承接拆建工程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排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在8月底以前,依法彻底查处、取缔无证采矿、无照(证)生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的标准是:拆除非法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遣散用工,实施行政处罚。 
  二、落实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在对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活动中,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没有按要求完成取缔任务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若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管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要追究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发生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发生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于8月底前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郑州市工人路16号)。 
  四、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非法采矿、无照(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督查。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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