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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信息化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金保工程”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把信息化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金保工程”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技术支撑,没有信息化,就无法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在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要在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中明确如何应用和实施信息化,启动前要做好信息化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应用培训等各项工作,启动时直接应用信息系统经办申报缴费等各项业务,避免出现系统建设滞后造成政策无法落实的问题发生。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要严格按照部和省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考虑统筹层次不断提高的总体方向,避免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工作,是“金保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原劳动保障部和我省的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坚决杜绝信息化建设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发展趋势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实现省级以上统筹,各地在信息化建设时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省厅已经统一组织开发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启用了实时灾难备份,作为“金保工程”的一部分,各地可以直接申请开通使用,所需开发和软件维护费用由省厅统一承担,不需要各地购置小型机、服务器、数据库等软硬件设备,免收定点医院和药店软件开发费。各地在启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应首先考虑应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和软件。所有信息系统的数据结构都应符合部和省标准。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使用符合原劳动保障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不得自行发卡,以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原劳动保障部反复强调,劳动保障部门只能发放符合标准的、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省厅对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工作也有明确要求,但仍有个别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发放医疗保险证卡,违规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为劳动保障“一卡通”埋下了隐患。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地对此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如果应用IC卡,则要按照省厅要求,发放符合劳动保障部和我省标准的社会保障卡。针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用的社会保障卡,通用于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持卡者就业或社会保险应用时不需换卡。收费标准可依据省财政、省物价相关收费文件,按最低标准执行。
  省厅将在适当时机对全省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工作进行检查,对擅自建设不规范信息系统、违规发放医疗保险证卡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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