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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原所在市属企业于2004年5月1日之前已经改制,并已清算完毕的;独生子女父母原所在市属企业于2004年5月1日之后改制,奖励费应纳入而未纳入到清算费中,企业已经不复存在的;独生子女父母“买断工龄”并与原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满60周岁时仍为无单位的人员。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发放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夫妻双方均为原市属改制企业人员,夫妻双方分别享受奖励待遇;夫妻双方中一方无单位,另一方为原市属改制企业人员,在原市属改制企业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夫妻双方中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原市属改制企业的,双方享受奖励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一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二)企业改制时留有资产的,由原企业发放。
  (三)被原市属企业开除、辞退以及擅自离职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发放。
  (四)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必须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奖励费。在职职工按吉政发〔2004〕16号文件规定,以办理退休手续为准。
  (五)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吉政发〔2004〕16号文件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三、资金来源和支付时间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市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分年完成。以2008年为起始年,首发年兑现2004年以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09年兑现2005年以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此顺延。
  (二)每年确定1个月时间集中发放,对超时、超预算或结余部分自然滚动至下年。
  四、奖励发放程序
  (一)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时,持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2)等材料各一式三份,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初审。
  (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查验,无误后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三)市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后,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姓名及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四)发放奖励费的单位要在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上分别注明“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发”。
  五、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通化市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要编制好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资金的中长期发放规划,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标准和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冒领、重领奖励资金的或被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四)今后,凡市属企业改制、破产或清算的,必须将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清算费中,即时解决。
  (五)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本意见中未明确而有争议需要裁定的,裁决权由通化市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附件1:通化市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翟宪枝 副市长
  副组长:乔久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姚玉霞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曹慧峰 市监察局副局长
  宋秀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柳 林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周 强 市社保局副局长
  于凤翔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孙华国 市经委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于凤翔兼任。
附件2:原市属企业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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