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银资[199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财会部、清算部、信贷二部、营业部:
为确保我行各项业务的收付汇及时、准确进行,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因人为预报头寸有误造成帐户利息损失,特制定预报收付汇头寸规定如下,请各行严格执行。
一、总行各业务部门,国内各分支行业务部门,通过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或海外联行开立的往来帐户所产生的收款或付款行为,均须向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预报头寸(注:包括总行境外往来帐户下所设立的分户、信用证备付户及其他境外代理行或海外联行开立的清算帐户)。总分行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预报头寸工作。
二、预报头寸方式
总行各业务部门须按规定的格式,经授权人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
分支行须经如下规定的电传或传真预报头寸,报头寸专用电传号码:22222 BCHOFX CN
传真号码:6014017
电话号码:6014017、6016688-3703
(电话只供联系用,不能用于报头寸)
负责人:刘永春
工作人员:方晨、陈京、钱锋、钱宏光
如分支行采用总行其他电传或传真报头寸则视为无效。
电传或传真报送头寸的电文格式:
TO:BOC HO FX DEPT.
FM:BOC…………(分支行名称和部门)
DD:…………(发电日)
WE WILL PAY(付汇)或RECEIVE(收汇)
AT…………(国外帐户行)
AMOUNT:…………(货币和金额)
VALUE DATE:…………(起息日)
REF:…………(业务编号)
TEL:……………(报头寸人电话)
三、报送头寸的额度和截止时间(以总行收报时间为准)
┌──┬────┬─────────┬────┬───────────┐
│序号│货币名称│ 额 度 │帐户行 │ 报头寸截止时间 │
├──┼────┼─────────┼────┼───────────┤
│ │ │A:500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10亿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1 │ 日 元├─────────┼────┼───────────┤
│ │ │B:10亿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
│ │ │A:500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5亿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2 │意大利里├─────────┼────┼───────────┤
│ │拉 │B:5亿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
│ │ │A:5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2000万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3 │法国法郎├─────────┼────┼───────────┤
│ │ │B2000万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
│ │ │A:100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2亿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4 │比利时法├─────────┼────┼───────────┤
│ │郎 │B:2亿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
│ │ │A:10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2000万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5 │ 英 镑├─────────┼────┼───────────┤
│ │ │B:2000万以上│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
│6 │境内美元│20万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当天13∶00、│
│ │ │ │和代理行│16∶00前分两次报 │
├──┼────┼─────────┼────┼───────────┤
│ │ │A:2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3000万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7 │境外美元├─────────┼────┼───────────┤
│ │ │B3000万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
│ │ │A:2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1)至(7)│ 至500万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8 │项以外的├─────────┼────┼───────────┤
│ │币种 │B:500万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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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解释
一、报送头寸的截止时间
指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收到电传、传真或书面头寸表的最晚时间,在规定时间后收到头寸通知单视为无效。
如遇电讯障碍或特殊情况,可将头寸内容以电话方式事先通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事后再以电传、传真或书面方式确认,但必须在报头寸当日16∶00时前确认。
二、额度
(一)上表中额度项规定的最低金额为应报头寸的起始额,即当同一起息日、同一货币、同一帐户行,收付汇头寸累计轧差后的金额低于此金额时,不需报头寸;高于此金额时,则需将轧差后的金额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
收汇总额大于付汇总额的差额称为上缴头寸;收汇总额小于付汇总额的差额称为领用头寸。
(二)若同一货币、同一起息日、同一帐户行收汇与付汇轧差后的金额大于额度项中所列的最低起始金额,境内美元则须于起息日当天13∶00以前报头寸,若之后又有发生的,收付汇头寸累计轧差后的金额大于额度项中的最低起始金额的,应在起息日当天16∶00以前第二次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境外美元和其他货币则须于起息日的前一工作日按规定时间报头寸。
(三)港币和新加坡元的收付汇不需向总行资金部报头寸。通过港澳中银集团成员行收付的美元也不需报头寸。
三、银行的工作日和起息日
各种业务项下发往境外代理行或海外联行的付款电,均须在付款指令中标明确切的起息日(VALUE DATE),以确保付款日期明确。
(一)银行的工作日
银行工作日指国外货币清算中心所在地银行营业的日期。西方各国的银行于每周六、日休息,为非银行工作日,各国亦有自己的传统节日,亦为非银行工作日。
(二)起息日
起息日指一笔收款或付款真正执行生效的日期。国际惯例也是要在收付指令中注明起息日的,通常情况下我代理行均于起息日当天借记或贷记我帐户,并注明起息日。各分支行的收款或付款应安排在银行工作日起息执行。
(三)如遇我国假日而国外银行仍营业的情况,各分支行业务部门应在我国假日前一天,将假日期间和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息的收付汇头寸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大额头寸应于该日上午10∶30前报头寸。
(四)如遇美国假日期间,在亚欧地区各代理行帐户收付境外美元(港澳中银集团成员行除外)高于最低额度的则须在美国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息付款。
四、国外代理行帐户即为705帐户,是总行在国外代理行开立的帐户;海外联行帐户即为901帐户,是总行在我海外联行开立的帐户。
五、境内美元和境外美元
通过总行在美国当地代理行和纽约分行开立的美元帐户进行清算的美元称境内美元。
通过总行在美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代理行或海外联行开立的美元帐户进行清算的美元称为境外美元。
六、汇入业务和出口业务项下的收汇的特例
考虑到总行和各国内分支行汇入汇款业务和出口业务项下收汇无法提前收到国外通知的实际情况,该两类业务项下的收汇可于收到国外帐户行贷记通知当日尽早按规定报送收汇头寸。
七、其他情况的补充规定
(一)各分行经营代客和自营外汇买卖交易项下的收付汇头寸必须于起息日前一工作日上午9∶30前汇总轧差后用电传或传真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
(二)凡已报收付汇头寸,但因故未按预报头寸规定的内容执行,分支行业务负责人员应及时通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人员,讲清原因并按新发生头寸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
(三)凡因故需安排倒起息付款的业务部门,应在安排倒起息之前,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经审定同意后方可指令国外安排。
八、罚息规定
对未按上述规定及时预报头寸的分支行,总行将下划利息损失,由分支行承担,以明确责任。具体方法如下:
漏报或晚报付汇头寸金额×透支利率×损失天数/360或365
漏报或晚报收汇头寸金额×(市场利率-存款利率)×损失天数/360或365
九、请各管辖分行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各分支行及其有对外收付汇业务的部门,如辖内分支行因未收到本规定而发生业务差错,由其管辖分行负责。
本规定于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有关头寸预报的规定和要求均以此文件为准。
本文件为中银资[1993]86号文件的重新修订稿。各管辖分行在收到本文件后,原中银资[1993]86号文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