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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 2008-05-09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无线电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无线电设备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单位对无线电管理不重视,违规违法设置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少数企业无线电设备生产和销售行为不规范,源头管理薄弱;电磁环境保护有待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配置频率资源,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第十一届全运会圆满举办提供保障。
  二、认真落实省《通知》各项要求
  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省会城市工作任务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要积极破解频率资源困扰难题,通过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增加资源的绝对量;通过科学管理,增加资源的相对量,使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能满足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要加大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使设备生产、销售企业以及设台单位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各界了解必要的无线电应用知识。要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整体素质,从人员数量、装备设施等方面增强执法力量,确保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频率管理、台站管理、秩序管理水平。质监部门要加强无线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加大销售市场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设备销售行为。建设部门要统筹兼顾,保护无线电台(站)、微波通道和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工作环境。安全、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无线电发射行为。人事部门要切实支持无线电管理队伍建设,配好执法人员。财政部门要保证无线电管理经费投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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