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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 2008-05-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8]29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提高我省建筑设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等原则,满足建筑功能需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委托省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建筑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图纸审查。
  鼓励高水平的外埠设计单位单独或与当地设计单位合作参加建筑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外埠设计单位在办理设计招标登记后,办理备案手续。
  二、依法必须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范围、条件
  (一)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招标一般应为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二)下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必须依法招标:
  1、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2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10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
  2、火车站、机场、交通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博览建筑、商业建筑等重要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
  3、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采用肢解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筑工程,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具有用地手续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3、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包括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4、具有体现符合规划控制条件、立项批复和充分招标人意愿的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信用信息、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条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周期、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得将不合理标准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预审结果,并说明未通过理由和事实。潜在投标人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予以答复。
  资格预审后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应少于5家。
  四、方案设计评标
  (一)建筑方案设计评标,一般采用暗评方式。投标人应当附设计文字说明书或者电子文本说明。设计说明应当包括:主要设计理念和构思,包括功能区划、造型设计、艺术处理、室内外空间关系、交通组织及人流分析等;竖向设计的难点处理及特点;建筑结构体系;技术经济指标分析;供热制冷体系;节能技术运用;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二)评标委员会经过法定评审程序,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方案,一般推荐1至3名,并按得分高低排序。设计投标方案未产生3名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时,大型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招标;建设规模较小,周期短的项目经评审委员评审,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票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按程序重新对投标人的优化设计方案评审,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达到规定深度的,招标人应当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额度。补偿额度一般不应低于投标人的基本投标支出成本;如果应标单位过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限定补偿投标人的数量。
  (二)我省原有规定同《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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