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及有关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8月29日
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及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政府;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现对承接我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近期项目见附件)的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承建我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均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二、上述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缴入各地金库,年终通过财政结算专项上解省,专项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此政策暂定两年。
三、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征收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施工企业的税款征收工作,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略):近期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一览表。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交通厅
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