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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8]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我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从2008年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0元。我省地方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1年到位。所需资金省、州(地、市)、县(区)财政仍按原政策规定负担。财政补助额度提高后,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至200元,增加的4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提高筹资标准并计入统筹基金。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个人缴费水平、住院补助水平,起付线、封顶线、门诊医疗补助水平暂维持不变。
  二、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参保覆盖受益面
  国务院已同意将我省所有地区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工作,要在坚持群众自愿,加强政府引导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推进试点,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增强制度的吸引力,改进医保管理服务,并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居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参保报销流程及带来的实惠,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参保的受益面,在保证已有参保人数基础上,力争今年全省城镇居民参保覆盖人数达到80%。
  三、研究完善政策体系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考虑到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运行时间还不到一年,因此,除因国家决定增加补助而提高筹资标准外,其他政策暂不作变动。今年工作中要重点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一是积极研究建立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研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问题。二是积极探索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以增强政策吸引力,促进医保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结合。三是研究提高统筹层次问题,积极探索州、地统筹,增强风险共济能力。
  为了平稳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经研究确定:一是对于劳动年龄段人口要通过促进其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解决其医疗保险问题,就业确有困难的,允许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我省农民工由于务工季节性很强,且大多数已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不再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加强基础管理和能力建设
  加强社区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改进和规范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流程,改进结算办法,简便服务手续,方便群众参保和切实受惠;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重点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和工作经费核拨的长效机制。为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稳步运行,各地要尽快按省政府要求配备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要认真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采取多种措施合理使用基金,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率,既要保证居民看病的必要支出,又要避免浪费,使政府的补助用之于民,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受到参保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并实现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目标。
  六、保持现行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涉及数据上报、信息发布、政策解释、制定完善政策等有关工作,卫生、财政等部门配合协助。为了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个国家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继续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试点县(行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继续由卫生部门负责。
  (二)数据及情况上报的程序。一是2008年新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实施方案按统筹地区由卫生厅审核后按要求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是居民医保运行数据的统计上报按进度要求,每月在规定的期限,由省卫生厅将六州一地的数字统计汇总后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六州一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材料由省卫生厅整理审核后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与国家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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