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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技工院校的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证,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省技工院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能人才培养
  (一)调整技工院校布局,扩大办学规模。
  1.各市要根据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对技工院校布局进行合理调整,适当压缩学校数量,扩大学校培训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对连续3年不招生的技工院校原则上予以撤销;对在校生达不到500人的技工院校通过联合、分离、转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使在校生均达到1500人以上。要进一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兼并联合、增加投入、抓大扶强等形式,集中力量办好1至2所示范性技工院校。对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技工院校要予以重点扶持,使之成为当地职业培训的龙头。
  2.各行业举办的技工院校要打破行业之间的界限,进行合并和重组,扩大办学规模,实现资源共享。对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为社会培养实用人才。
  (二)科学设置专业,提高办学水平。各技工院校要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灵活调整专业设置,增加传统专业科技含量,注重新兴产业的专业设置。每个技工院校都要拥有若干个适应经济发展、办学成果突出的示范专业。要注意扩展技工院校的技工教育功能,把技工院校建设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于一体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可开办高级技工班,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比例达到40%以上。
  (三)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技工院校的资金投入,加强技工院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统筹安排教育附加,对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技工院校的发展,并列入年初预算。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技工学校示范专业设置予以支持。拓展技工院校发展的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债转贷资金,支持技工院校发展。
  (四)突出技能培训,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技工院校要重视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不断增加投入,完善实习教学条件,保证基本操作技能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要选择条件好、生产设备先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下工夫,增强学生就业能力。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符合要求、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可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技工院校发展
  (一)纳入职业教育规划,落实院校待遇。
  1.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技工院校招生纳入职业院校统一招生计划,在录取批次上与其他职业院校相同。从2008年秋季开始,省劳动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共同编制技工院校招生代码,统一组织招生工作。
  2.除全省统一时间组织招生外,经有关部门批准,技工院校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随时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
  3.毕业生实行推荐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就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与其他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样实行派遣证制度,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
  4.技工院校在招生、收费、税收、建房、征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的实习工厂(场、店)享受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1.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学校新进教师学历要达到本科以上水平,现有教师3年内要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要达到大专以上、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水平。其他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要取得高级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
  2.发挥兼职教师作用。在加快培养一批胜任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和保持骨干教学力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聘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科技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兼职承担教学工作。
  3.建立技工院校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工院校教师参加出国研修培训、国内进修培训、企业顶岗锻炼,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教学业绩与实践能力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4.完善教师考核晋级制度。将企业实践成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年度考核的评价内容之一。40岁以下的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中级以上职称,应具有每两年两个月的企业实践经历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技工院校招聘企业的高级工以上人员为实习指导教师的,可不受学历和工人身份限制。
  5.做好技工院校教授级高级讲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技工院校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能人才,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落实技工院校学生待遇,做好困难学生救助工作。技工院校学生享受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等待遇。政府办技工院校生均经费补贴由财政拨付,企业办技工院校从教育费附加返款中支出,民办技工院校自筹。各级政府要将技工院校中困难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纳入救助体系,建立技工院校贫困家庭子女援助制度。凡具有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享受2年资助,每年资助1500元,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方式资助。
  (四)加强技师学院实训能力建设。各市要依托技师学院建立具有公共服务功能、对外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按照国家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全省今年将重点建设5至10所教学质量高、办学能力强的技师学院。
  (五)积极推进校企合作。
  1.要加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积极探索校企共建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集团或联合体模式、运作机制。
  2.加强10大培训集团建设。要按照校企合作要求,将省内重点企业纳入各培训集团,拓展培训集团功能,开展订单定向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普惠制培训。省、市财政安排的普惠制实训能力建设资金要优先用于10大培训集团建设。
  3.鼓励技工院校参与"金蓝领"培训工程建设。技工院校参与承担企业职工进修、晋级培训任务的,所需培训经费由企业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培训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支持项目。
  三、加强领导,促进技工院校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建设,把技工院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技工院校发展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认真制定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加强技工院校能力建设。各地要大力改善技工院校办学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市至少有一所技工院校的主体专业实训设备不低于当地先进企业的装备水平,并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实训基地。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重点,通过培训、引进、招聘,把最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充实到技工院校的教师队伍。
  (二)加快技工院校改革。
  1.各地要加快技工院校改革步伐,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教育,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办学形式,尽快形成以政府办技工院校为主导、企业办技工院校为主体、民办技工院校为补充、各类型技工院校协调发展的格局。
  2.各技工院校要突出办学特色,进一步提高对市场需求的反应速度,突破学科教育的思想束缚,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目标,构建适应产业调整、科技进步、个性发展、具有技工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推进工学结合、产教结合和一体化教学,促进校企在培养技能人才上的进一步融合。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可试行学分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全面推动一体化教学改革,搞好开放式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推进技工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落实促进技工院校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促进技工院校发展的各项政策,协调劳动保障、财政、发改、教育、税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扶持政策,形成有利于技工院校健康快速发展的激励机制。
  (四)为技工院校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在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时,各地要认真整顿职业教育培训市场秩序,规范职业教育培训行为,大力宣传办好技工院校重要意义,为技工院校创造公平、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技工院校健康发展。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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