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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6 生效日期: 2008-05-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六日
梅州市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精神以及《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节能减排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一)当前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问题。
  200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1.43吨标煤,比全省平均水平高81%;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6.4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2.5万吨。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偏高,主要污染物减排压力大。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产业结构,尤其是工业结构不合理。2005年,我市三次产业比重为22.9:41.5:35.6。同期,全省三次产业比重为6.2:50.7:43.1。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我市第一产业比重较大,二、三产业比重偏低,产业发展的初级化特征较为明显。资源型、高耗能型的重工业在我市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重工业能耗占全市工业能耗的97.9%,而电力(火电)、水泥、小钢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能源消耗量占全市工业能耗总量的95%以上,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中,电力、水泥行业占95%以上。
  2.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较为落后。
  电力行业中,13.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仍占一定的比例;小钢铁企业多以炼铁、铸铁为主,规模小、产品单一、能耗高、污染大;水泥行业中,立窑生产能力仍占全市水泥生产能力的75%以上。上述行业企业都是我市耗能、污染物排放大户,工艺装备水平的高低直接左右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成效。
  3.全民节能减排的意识不够强。
  突出表现为日常生活中市民的节能意识不强,浪费现象严重;企业尤其是部分民营企业只顾眼前经济利益,不注重社会效益,不重视节能技术改造,不重视减排设施建设和减排措施的落实;办公楼、酒店、道路等公共场所等能源浪费现象也较为严重。
  4.节能减排机制不够完善。
  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有待强化,执法、监督力度有待加强,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二)“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展望。
  “十一五”时期,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随着荷树园电厂三期、兴达电厂二期、大埔发电厂等几家火力电厂的陆续建设和投产,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进一步增加;随着城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城镇人口将大幅增加,城市生活污染源也将不断增大,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控制难度也将相应增加;而作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淘汰落后火电、钢铁、水泥等产能工作任务也非常艰巨,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市现有的160多家小钢铁企业和600万吨落后水泥产能要逐步淘汰。小火电机组也将随着“上大压小”建设大机组项目逐步被淘汰。
  根据《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将达55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据此推算,2010年全市能源消耗至少达660万吨标准煤,也就是要以更低的能源消耗实现更快的经济发展。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电力发展规划和现有电力、水泥生产情况测算,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将达5.0万吨;而由于生活化学需氧量统计人口由城镇人口调整为城镇常住人口,加上计算标准由每人每天40克调整为55克,初步测算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净增1万吨。因此,面临的节能减排任务较为繁重、压力较大。
  二、“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严格执法、健全规章,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
  我市能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根本原因在于粗放型的发展方式。要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单纯依靠外延发展,忽视挖潜改造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
  2.坚持节能减排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加大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和以信息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综合利用技术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加强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大污染治理投入,提高污染整治水平,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3.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法规标准,加强政策导向和信息引导,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自觉节能减排的机制,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
  4.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严格增量市场准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辅以政策支持,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高耗能建筑和低效设备(产品)的发展。深入挖掘存量,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通过政策激励和信息引导,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5.坚持突出重点和分类指导。
  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依法管理,明确目标措施,公布能耗状况,强化监督检查;对中小企业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同时,要注重政策引导和提供服务。交通节能减排的重点是新增机动车,要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及配套政策和制度。建筑节能的重点是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加强政策导向。商用和民用节能减排的重点是提高用能设备能效环保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型产品。
  6.坚持全面推进和全社会共同参与。
  节能减排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参与。企业和消费者是节能减排的主体,要改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依法履行节能减排责任;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标准,引导、规范用能行为,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带头节能减排;中介机构要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根据省的能耗分解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方案,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下降到1.2吨标准煤,降低16%,年均下降3.43%;全市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3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在5.0万吨以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2.分解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根据省政府在“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的分解方案,结合我市2005年8个县(市、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的情况,对我市“十一五”期间能耗降低指标实行分解(详见附表一)。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开展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明确全市42家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期间的节能量(详见附表二)。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目标。 按照省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2005年市直和8个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市直和各县(市)以及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总量指标。各县(市)政府及重点企业据此制定本辖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分解目标详见附表三)。
  三、“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发展。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按规定完成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领取土地使用证;按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符合信贷、安全管理和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县(市、区)和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标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过快发展。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电力行业:严禁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3.5万千瓦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新建燃煤火电厂必须符合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高效脱硫设施;严格执行《广东省燃煤燃油火电厂脱硫工程实施方案》;实施“上大压小”,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发电机组,2009年前关停梅县发电厂1#、2#两台5万千瓦机组,2010年前关闭3#、4#两台12.5万千瓦机组。
  钢铁行业: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制订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分县(市、区)、分年度具体工作方案,依法分期分批关停淘汰小钢铁企业,力争2009年前全部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
  建材行业: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整合以水泥为主的建材产业。以塔牌、油坑、宁江等骨干企业为龙头,加大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开发新型建材产品,争取建成若干个以旋窑水泥为主、新型建材为辅的大型建材企业集团,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促进建材产业健康发展。积极贯彻国家“等量淘汰”、“以大代小”的产业政策,抓紧制订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方案,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导相关水泥企业逐步关停和改造落后的立窑生产线,努力提高旋窑水泥的比重。
  铜冶炼行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金雁集团为龙头,发展精铜冶炼和深加工项目。加强引进境内外铜资源及废铜回收利用的研发工作,加快推进铜系列加工产业集聚,培育铜产业集群,延伸铜系列加工产业链,减轻铜冶炼对能源消耗,走出一条具有较强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铜系列加工产业发展道路。
  3.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时调整我市“鼓励、限制、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促进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在建设项目方面有关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准入标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的政策规定,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4.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水电,巩固发展火电,争取发展内陆核电,至2010年水火电总装机容量达400万千瓦左右,力争建成全省重要电力基地之一。水电:我市水力资源较丰富,全市可开发小水电装机容量132.35万千瓦。“十一五”期间,全市规划新建小水电站工程95宗,装机容量14万千瓦;小水电站技改工程39宗,装机容量5.46万千瓦。重点是加快大埔茶阳水电站(装机容量2.4万千瓦)、丰顺韩江东山水利枢纽(装机容量7.5万千瓦)、五华合江电站(装机容量0.72万千瓦)建设步伐。力争2010年全市建成水电装机容量突破100万千瓦。加快五华抽水蓄能电站首期(装机容量120万千瓦)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火电:加快梅县宝丽华荷树园电厂二期2×30万千瓦机组项目建设步伐,确保2008年全部建成投产。实行“上大压小”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粤电集团大埔电厂2×60万千瓦机组项目、梅县宝丽华荷树园电厂三期2×30万千瓦机组项目和兴宁煤矸石电厂2×30万千瓦机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十一五”期间立项开工建设。核电:继续配合做好内陆核电厂址资源调查、勘探、规划工作,积极推进韩江内陆核电建设,争取韩江内陆核电项目落户梅州。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农民为主、自建自用”的原则,促进全市农村沼气的健康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新建沼气池17.5万个,全市农村使用沼气达22万户以上,农村沼气覆盖率(即使用沼气农户占总农户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加强龙丰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和能源利用项目的运营管理,促进资源再生利用。
  5.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耗能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二)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鼓励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中装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重点推广高效节能电动机、稀土永磁电动机;在电力、建材、铜冶炼等重点耗能企业进行高效节能风机、水泵、压缩机系统优化改造,大力推广变频调速自动化系统控制技术,提高电机运行效率。
  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在火力发电及建材行业等重点耗能企业推行能量系统优化,即通过系统优化设计、技术改造和改善管理,提高能源系统效率,降低企业综合能耗,提高市场竞争力。
  建筑节能工程。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大建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对既有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加大既有宾馆、饭店的综合节能改造。加快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户自用沼气。
  绿色照明工程。建立绿色照明的长效机制,推动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型照明的发展。推广稀土节能灯等高效荧光灯类产品、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电子镇流器,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实施照明产品能效标准,提高高效节能荧光灯使用比例。加快对城市景观照明、写字楼、公用设施等进行高效节电的系统改造。用高效节能荧光灯替代白炽灯,高效大功率自镇流紧凑型荧光灯代替汞灯,用发光二极管(LED)代替交通信号灯中的白炽灯,用节能型镇流器代替传统镇流器。
  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开展政府机构节能,不仅可以降低政府机构能耗,节约行政支出,而且通过政府自身带头节能,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重点是政府机构建筑物及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政府机构建筑面积达到政府机构建筑总面积的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实施公务车改革,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初步建立政府机构的节约资源制度、标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和组织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节约资源的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
  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严格的节能监管制度和体系,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和机构,通过更新监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等措施,强化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推动能源管理市场化服务机制,加强节能中介机构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各县(市)要以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严重区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建设,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梅州城区江南污水处理厂应于2008年上半年前完成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兴宁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投入正常运行;梅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污水处理厂应加快建设进度,并于2008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平远县、五华县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动工兴建,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十一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6.5万吨/日,实现削减COD0.52万吨的目标。
  强化水污染企业深度治理。对化工、线路板、造纸、酿造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水进行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2010年底以前,所有排污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必须达到控制指标要求。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总量和浓度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予以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工业园区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废水并做到达标排放。
  3.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积极推进电力布局与结构优化与调整,合理布局新建电厂,严禁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3.5万千瓦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严格执行《广东省燃煤燃油火电厂脱硫工程实施方案》,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发电机组。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对故意闲置脱硫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扣除脱硫电价,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扎实推进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辖区内水泥、化工、冶金、陶瓷等重点行业的废气污染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限定的脱硫除尘效率,完成烟气净化系统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配套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水泥行业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旋窑水泥项目,禁止建设日产2500吨及以下规模的新型干法旋窑水泥项目以及任何规模的立窑水泥项目,2009 年前完成落后钢铁产能企业淘汰任务,2010年前完成淘汰立窑水泥落后产能任务。
  4.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适当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积极实施循环经济试点。
  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的循环经济项目,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和投资扶持,并认真总结、适时推广。加强对电力、建材、钢铁等耗能高、污染重的重点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余压余热等进行回收利用,推动不同行业的企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充分发挥建材、电力等行业对废弃物的消化功能,实现废弃物的最大资源化,逐步实现“三废”综合利用产业化。研究制定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指导意见,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园区规划建设,引导园区内相关联企业在资源利用上进行耦合,加强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2.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
  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和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加大农田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力度,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促进城市节水工作顺利开展。
  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抓好粉煤灰和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渣土和建筑工程废弃物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在宝丽华荷树园电厂煤渣制砖综合利用基础上,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生产。推进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探索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秸动楼梯资扶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认真总结、适时推广。积极工作。探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促进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支持在社区和非居民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强建筑施工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免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引导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壮大。
  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最大限度实现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资源化。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大力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省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以及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负总责,把促进企业报审清洁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1.推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创新。
  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鼓励节能技术开发,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能、环保型装备,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减排技术。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落实国家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电力、冶炼、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3.加强节能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加国内外节能技术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先进节能技术的发展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支持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2.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行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监测、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行逐级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责任追究挂钩,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规定,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制度,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各县(市、区)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本辖区内消化解决,以确保污染增量不超过污染削减量,探索鼓励和引导有需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4.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5.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的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规范有序用电,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6.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楼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采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加快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7.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公交设施规划和建设。严格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使用高油耗汽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积极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8.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洗衣机、电脑等家用及办公电器、设备,降低待机能耗,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9.大力开展农村节能。
  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装备。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农村水电代燃项目。
  10.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11.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创造条件建立市县两级节能监察队伍和市级节能监测中心。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行业、企业清单和具体时间表,并督促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市县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以及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
  2.严格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
  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本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根据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
  3.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4.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量的核定;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证排污。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辖区内所有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梅州市环保局联网,建成完善的污染源监控平台,规范总量监控技术措施。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总量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或迁入定点工业基地。坚决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5.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和扶持政策。
  1.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2.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市、县(市、区)政府应积极筹集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3.严格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跟踪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情况,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节能减排项目,均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行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4.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加强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加大对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新建项目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创新金融工具,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性金融机构,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
  (八)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1.政府机构率先垂范。
  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2.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3.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
  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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