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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目标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目标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目标考核评比奖惩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明确责任目标,严明法纪、政纪,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保护好我市国土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考核评比工作在各县(市)、区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主要检查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开发区)周边、重点项目所在地、重要交通路线等重点区域、重点地段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土地管理及利用情况。每次检查原则上按县(市)、区所属乡镇30%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对象由检查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组织的巡回检查以及平时掌握情况确定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他以随机抽查方式确定。
  二、考核评比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办事处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落实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责任制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的监管、资料统计上报情况;
  (三)所辖区域内土地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制度落实及案件查处情况;
  (四)上级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信访案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五)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涉及到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案件移交情况;
  (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集体会审、错案追究、报告备案等制度落实情况;
  (七)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办公场所、办案经费、办案设备、人员落实、上岗培训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程序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业检查与外业勘查相结合、上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平时工作目标与上级交办工作落实完成情况相结合等开展考评。
  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汇报;
  (二)检查内业档案,勘查外业实地,走访有关单位(群众);
  (三)进行考核打分确定年度工作等级;
  (四)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构成违法违纪的立案查处;
  (五)对考核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考核评比办法
  实行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级评比制度。执法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半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评比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一)合格单位:认真执行国土资源政府目标责任制,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能够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耕地得到有效保护;
  (二)基本合格单位:对土地违法案件不能有效制止,不能及时组织查处或压案不报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量占新增建设用地量的比率超过20%;
  (三)不合格单位:辖区内发生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量占新增建设用地量的比率超过30%或连续三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被评为不合格单位。
  五、奖惩办法
  (一)激励措施。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所在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建议优先使用,对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评先评优晋级时给予优先考虑、优先使用;
  (二)责任追究。一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评为基本合格的乡(镇)、办事处,领导小组将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对整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不再追究其责任。二是对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连续二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继续整改。三是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办事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分管领导和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免职调离,通报县(市)、区组织部门建议2年内不予提拔使用;撤销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的职务,并暂停受理所在县(市)、区的农转用审批。四是在同一次检查中所在县(市)、区被检查单位全部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三分之二不合格的,给予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国土资源局局长诫勉谈话,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停止该辖区农转用审批及用地规划调整受理。五是被检查单位在全年检查中,辖区内被考评对象全部被评为不合格的,追究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责任,同时免去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并调整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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