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农秘[2008]27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为积极支持疫区防治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根据省委书记王金山同志在阜阳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经省新农合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手足口病参合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确诊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轻症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含住院和门诊观察治疗费用)补偿,统一不设起付线,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按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的65%给予补偿(不分医院级别);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按70%给予补偿。
二、对确诊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轻症参合患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暂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皖卫农[200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参合患者临床确诊所必需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如:丙种球蛋白等),经当地新农合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临时列入报销范围。
四、对确诊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危重症或死亡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实行全额补助。
五、补偿结算时,凭《合作医疗就诊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已经出院(或死亡)的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参合患者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补报。
七、如因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发病率增加、医药费用补偿待遇提高以及危重症EV71(手足口病)参合患者的免费医疗而导致新农合统筹基金支出周转困难,可先从新农合风险基金中列支。待国家和省防治手足口病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对新农合基金支出增加的部分予以补助。
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主动配合防治机构,最大限度地方便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参合患者及时得到医药费用补偿。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