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民生办: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08]3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民生工程,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为规范和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特制定《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08]3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民生工程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规范有效地管理使用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工程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合肥市民生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旨在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民生工程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民生工程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四)其他用于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范围
第四条 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承担根据有关的文件要求,严格分级承担资金比例;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资金的投入要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确定资金的投入;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从人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事项入手,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 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机制;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六)专款专用的原则。民生工程资金应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民生工程资金使用范围
省、市政府确定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合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负责组织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开展民生工程工作。
第七条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成员单位”)负责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并组织实施,市成员单位提出本单位所涉及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与市财政会商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九条 对发放和补贴到人的项目资金,要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打卡发放。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做法。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要严格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成员单位、各县(区)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定期向市民生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二条 市民生办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建设要求,严格按规划施工,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标准、规划、地点和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市成员单位、各县(区)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