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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8]69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
  2008年,我厅的农民工工作要按照全省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进一步解决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工资支付、劳动管理、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权益维护、宣传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开创农民工工作新局面。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促进工资合理增长(劳动工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
  1.进一步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继续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进一步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力度。积极配合金融系统利用征信体系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研究制定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的意见,指导各市加快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工资宏观调控措施,促进企业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制订发布工资指导线,发挥工资指导线的调配作用。认真贯彻《河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3.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和中夜班津贴,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利用提高劳动定额、任意增加劳动时间、克扣加班工资、拒不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规定等方式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行为。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政策法规处、劳动工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
  1.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清理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2.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广泛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努力实现各类企业与农民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
  3.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4.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三、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政策法规处、就业处、就业服务局)
  1.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研究制定《河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2.进一步加大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力度。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探索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完善城乡贯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3.继续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引导民办职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服务。
  4.加强和完善劳务基地管理。丰富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落实劳务输出补贴政策,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建立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
  5.继续指导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城市开展工作,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的目标。抓好国家和省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推广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扶持、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拓宽境外就业渠道,扩大农民境外劳务输出规模,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务工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就业处、职业培训处、就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1.统筹协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配合财政部门完善对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改善培训环境,扩大培训规模,拓展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
  2.协调落实财政对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的财政补贴政策,为农民工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性,逐步将各类培训列入统计项目。制定加强阳光工程、温暖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大培训规模和培训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对失地农民特困家庭培训援助工作。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网络监管系统推动各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进程。
  五、努力提高参保覆盖面,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处)
  1.继续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全面完成“平安计划”,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地区,着力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中央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力争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00万人。做好“平安计划”的三年实施评估工作。
  3.积极探索农民工医保政策完善和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建筑业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扩面行动。研究探索餐饮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解决农民工转移就业中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和就医结算办法。
  4.做好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准备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立项、建设工作。
  5.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督促各市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力争年底基本实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六、维护农民工权益(政策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
  1.加快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力争今年出台。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继续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继续开展对农村地区“四小”企业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继续开展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
  3.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经验,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和侵犯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4.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注重发挥仲裁调解职能,加大行政调解力度,将调解工作向庭前和庭审延伸,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认真做好农民工评先和宣传工作(厅办公室、农民工办)
  1.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农民工工作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为农民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认真组织好全省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农民工工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平对待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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