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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阜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转让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系统的落实我市整体城市规划,促进区域合理、健康发展,更好的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管理,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售行为。
  二、各企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不得将本单位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着物所有权分开转让、出售。
  三、各企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在转让、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事先征得市规划和国土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后,改制方可进行。
  四、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涉及各企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若被列入全市近期发展规划的(1年以内),原则上不得同意企业单位出租国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使用权。
  五、未经市政府的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为改制企业单位办理国有土地、房产等转移过户手续。
  六、违反以上通知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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