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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8]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8〕2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渝价〔2008〕132号)精神,为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炭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炭基金是市政府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电煤供应,调节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合理发展,逐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征收的专项调节基金,它针对性强,调控力度大,有利于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对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作用重大。市政府明确煤炭基金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体现了市政府对全市地税系统和地税干部的充分信任,做好煤炭基金的征收工作是地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各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实人员力量,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炭基金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把征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应严格执行煤炭基金征缴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保证煤炭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因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煤炭基金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广泛开展宣传。煤炭基金征收难度大,为争取缴费人主动配合缴费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各局要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征收煤炭基金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让缴费人知晓征收煤炭基金有关政策和申报征缴的方法步骤。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区县局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煤炭基金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对实施方案的意见,让党委政府更多地了解煤炭基金征收工作动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内要加强稽查、征管、计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外要加强与物价、发改委、经委、国土房管、财政、金融、公安、国税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到信息交换和共享,形成部门合力,保证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做好即征即退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即征即退的煤炭基金,包括:缴费单位(人)为生产洗精煤、焦炭而外购的原煤,在外购环节已缴纳的煤炭基金;缴费单位(人)销售给本市火力发电厂的原煤应缴纳的煤炭基金。即征即退采取填报《综合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经审核后直接冲抵的方式。缴费单位(人)填报《综合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煤炭基金时,需即征即退煤炭基金的,还应分别填报《销售电煤清单》(见附件2)或《洗精煤、焦炭外购原煤清单》(见附件3)。各区县局应按《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8〕132号)的规定,认真辅导缴费单位(人)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销售电煤清单》和《洗精煤、焦碳外购原煤清单》,并结合缴费单位(人)的有关资料,做好《综合纳税申报表》、《销售电煤清单》和《洗精煤、焦碳外购原煤清单》的对比、审核工作;对已抵扣煤炭基金的购、销货发票,还应作注销登记,避免重复使用。
  五、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各区县局计统部门向当地财政局领取“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和“重庆市财政性资金收入退还书”。
  六、各区县局计统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2003〕]149号)的相关规定,加强“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和“重庆市财政性资金收入退还书”的管理,健全票证领、用、存、缴销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登记帐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规范票证填写,加强票证核查,确保票款安全,并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报表制度,做好相关统计和金库对帐工作。报表的电子数据于次月1日前上传市局(见附件4),上传地址为:FTP://162.20.1.13/计统处/会统目录下。
  七、做好3月份应缴煤炭基金追缴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8〕23号)规定煤炭基金从今年3月1日起征收,各区县局在征收当期应纳煤炭基金时,要对3月的应纳额进行追缴。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综合纳税申报表
2.销售电煤清单
3.洗精煤、焦炭外购原煤清单
4.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综合征收情况及分品目统计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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