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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以“与时俱进求发展,开拓创新建小康"为主题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4号)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服务环境年”活动,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辽宁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下列制度: 
  (1)政务公开制度。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年检验照事项、监督查处依据和程序、办事时限等。 
  (2)首问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的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服务或办理相关事宜必须一次性告知清楚。 
  (3)岗位职务代理制度。直接涉及服务对象的岗位责任人因故离岗、缺岗,应由其行政负责人确定代理人承接责任人的工作,保证工作连续性。 
  (4)限时办理制度。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绿色通道”制度。在登记注册厅设置专门窗口,办理名称核准、下岗失业人员和海外学子回国创业登记注册及名称、住所、经营期限、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一般事项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6)预约登记制度。对改制企业、重点企业等在登记注册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遵循“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的原则,实行登记预约,由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全程服务。 
  (7)收费明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乱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取各种费用,严禁将交纳行政性收费以外的费用作为年检验照的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准向企业推荐各类中介机构,不准承办刻制公章、营业执照过塑等业务。 
  2.积极开展网上服务。充分运用红盾网站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咨询、政策法规宣传、登记注册指南、打假热线、答疑解难等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网上核名、网上受理、网上年检,逐步实施电子政务。 
  3.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和各市局的相关网站为载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为内容,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市要逐步与税务、金融、质检、司法等部门联网,为全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基础。 
  4.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开展合同法律咨询、法律指导等法律事务服务,帮助企业调解合同纠纷。围绕商标注册和专用权保护,以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为重点,开展法律援助,为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提供全面服务。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局长接待日、“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受投诉和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改革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6.积极推进企业设立由审批制和准则制并存向准则制转变。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7.创造条件,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度,简化登记注册程序。除偏远地区工商管理所外,其他工商管理所一律不承担企业登记注册初审职能,以方便投资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8.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制度。除经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继续保留的前置审批外,各地区和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凡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的前置审批,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审批程序办理。已经设立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要采取具体措施,把“并联审批”和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审批方式结合起来。 
  9.简化名称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名称、住所、经营期限、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一般事项的变更登记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取消处(科、股)长和主管局长的审批环节。 
  10.简化企业设立实地检验程序。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业外,其他企业设立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免于实地检验,可在发照后结合新办企业复查一并进行。 
  11.简化分支机构设立程序。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消核转环节。 
  对企业所属的仓库、车间,只要不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论与注册住所是否同一地址,都不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外埠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2.减少年检申报材料。除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发现问题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年度检验,不再要求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13.对企业实行A、B级管理,推行年检免检制度。通过年检,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划为A级,对违法但不足以吊销执照的企业划为B级。对A级企业中长期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经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实行年检免于审查制度。B级企业在划定的年度内不得对外投资、增设分支机构。 
  14.调整户外广告、店堂广告登记备案范围。企业在本厂区内和利用自有车辆设置宣传本企业产品、形象的户外广告,可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营者在自己的场地内,利用橱窗、告示板、灯箱等形式提供本企业服务信息、标示经营位置、介绍经营项目的,不作为店堂广告管理,可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三、从实际出发,方便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 
  15.投资者无论选择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积极为其办理登记注册。对尚不具备公司登记条件的,要积极当好参谋,引导其办理非公司制企业。 
  16.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取消行政区划,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核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冠“辽宁”字词: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从事一、二产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总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冠“辽宁”字词的企业名称由受理登记机关直接向省工商局申报核准。 
  拥有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控股、参股,只要拥有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即可使用该知名企业字号,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 
  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信誉度,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冠市级行政区划。 
  17.对注册资本数额较大、经营多种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 
  18.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可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需提交使用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可只需提交租赁协议。 
  19.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在企业章程中做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企业申请核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20.改变现行经营范围核定方式。不再按主营、兼营方式核定经营范围。对国家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可按具体品种核定;其他经营项目,根据企业的要求,既可按大类核定,也可按具体品种核定。 
  21.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22.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生产型、科技型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差额应在3年内全部到位。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只需在章程中明确注册资本认缴额、实缴额及分期到位期限并提交分期到位承诺书和已经实缴资本的验资报告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数额,待注册资本按承诺分期到位后,再持相应的验资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3.公司变更股权的,只要注册资本总额不变,因股东变更、股东之间投资比例变化而办理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对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而承接债权的,可先由商业银行承接债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在一年内将所承接的债权予以处分。 
  对于企业为鼓励具有专业管理才能、技术特长的个人和拥有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处置权的个人而给予的技术股、管理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为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4.积极引导大型企业组建资产联结方式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300 0万元以上,或者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的科技企业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企业集团。 
  25.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推动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进一步拓宽发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除继续推进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连锁经营外,鼓励电脑软件、汽车销售及租赁、汽车配件和维修、房地产中介、家政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业以及铁路、邮政、电讯、石化、烟草、图书、报刊等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积极探索和推行连锁经营。 
  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连锁经营合同,由投资者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要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个体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26.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除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省市政府已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外,原则上不再登记注册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已经登记注册的要鼓励和引导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 
  鼓励并引导具备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经营者或少数股东持大股进行公司制改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股权重新配置情况引导其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27.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名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28.放宽改制企业前置审批审查。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29.简化改制企业原有资产属性的认定程序。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未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甄别认定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以及中介机构验证结论,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30.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债权转股权。允许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债转股。除国家试点的债转股企业外,凡评估后净资产大于所要转的债权,经债权人、本企业及原出资者同意和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均可以实施债转股。债转股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原企业净资产加上转为股权的债权部分之和核定。 
  31.降低改制企业登记注册费标准。改制企业变更登记费由每户100元下调为50元。其中,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本之和的,不再收取登记注册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国家明确的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的,不收取登记注册费。 
  32.扩大个体私营经济的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品种,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对限制行业和品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允许其生产经营。 
  允许自然人设立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投资公司。鼓励民间资本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33.放宽个体私营经济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以全部资产投入合资合作企业,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并准予通过年检。 
  34.取消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职业状况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限制规定。设立登记时可免于提交职业状况证明、暂住证明、外来人员就业证,凡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身份证,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35.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首次从事个体 经营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36.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好科技、信息、人才、融资、引资、经贸洽谈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促其持续健康发展。开展“手连手,连心桥”、“千户私企联系万名下岗职工”等活动,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 
  37.积极支持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类型企业的股权,其收购股权后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审批后均可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38.放宽境外公民和海外学子登记条件。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允许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人员,凭境外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期限不少于1年的居留证明,进入专业市场从事个体经营。 
  五、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综合职能作用,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9.积极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做好省级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培育和建立争创驰名商标战略梯队,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驰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 
  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重点保护。属跨地区侵权行为的,商标权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与侵权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做好维权工作。 
  外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其商标可比照辽宁省著名商标予以保护。 
  40.加强对广告行业的指导,全面推行A级广告资质评定,开展优秀广告作品、优秀广告人才评选活动,支持广告企业做大做强。 
  41.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增强企业信誉,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42.积极开展抵押物登记工作,扩大抵押物担保登记范围。抵押物价值大于担保主债权价值的,应告知抵押人其抵押物的余值可以再次抵押,以进一步盘活抵押物,促进企业融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抵押担保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个体工商户以生产设备作抵押担保的,也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价值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约定认可的,可不再进行评估。 
  43.积极开展全省知名企业字号认定保护工作,把企业字号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凡历史悠久、省内、国内驰名或者在全省拥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度的企业字号以及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均可申报知名企业字号。 
  未经知名字号拥有企业允许,全省其他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该知名字号。 
  44.积极受理和处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维权请求,加大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受到侵权、假冒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的,均可以来人、来函或通过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材料,申请保护。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改进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45.对企业监督检查推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对连续3年以上守法经营、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处罚的企业可免于日常的监督检查;对守法经营情况一般的企业,除年检、新办企业复查、专项检查、涉案检查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各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一次;对有严重违法问题的企业,可以视具体情况,实施定期检查。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被授权局委托,不得进行日常检查。对其处罚,只能由省、市两级被授权局行使。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做到文明执法,按照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 
  46.推行行政告诫制度。对无明显违法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属于首次违犯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采取预警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行政指导措施实施告诫,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47.对下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违章的案件,可责令改正,不予经济处罚。 
  (1)经营活动虽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但超项经营的品种不属于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 
  (2)没有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的;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5)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牌匾中或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者增加,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其他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6)企业在每年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能在年检截止日期前补报的; 
  (7)除须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外,经营者发布宣传自己经营产品的店堂广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的; 
  (8)其他轻微违法违章行为。 
  48.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得立案调查。禁止使用比照和类推。正确把握处罚幅度,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听证、告知等程序规定,切实保障被处罚企业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49.严禁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使用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使用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财物。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和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的,也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通知书和财物清单。 
  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结案或按时解除强制措施。 
  50.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传销、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省 工 商 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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