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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第一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要求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努力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政府立法工作与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项目计划》,并于 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关于2008年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安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两个走在全国前列”、“一个排头兵”的重要要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三次全会的部署和“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着力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改善民计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发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以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重点,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安排立法项目。今年的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项目计划。在项目安排上,重点围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在推动经济协调发展上,注重社会进步和环境资源保护;在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上,充分反映民意,保证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
  2.坚持重在提高质量的立法工作思路。立法项目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不仅考虑实践基础、立法条件和工作条件是否成熟,而且注重立法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努力提高立法的社会效益和实施效果。在安排项目计划的同时,适当安排调研论证项目,加强立法基础调研工作,对一些经过调研论证、条件成熟、草案质量高的调研项目,也可安排审议。
  3.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在完成立法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安排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有抵触的,或者有的条款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要及时提出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意见。
  (三)项目安排。
  依据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2008年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11件、预备提请审议6件、调研论证14件;制定政府规章22件、调研18件。主要安排是:
  1.为加快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提供制度保障。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改)、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制定政府规章3件,即天津市中新生态城管理规定、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2.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注重环境资源保护。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天津市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预备提请审议项目3件,即天津市循环经济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政府规章6件,即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3.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预备提请审议项目3件,即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专利保护条例。制定政府规章4件,即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4.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充分反映民意。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即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政府规章9件,即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维护责任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公共卫生间管理办法、天津市乡村公路管理规定。
  二、做好2008年立法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任务和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如期完成。各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承办部门,要落实起草班子和负责人,在人力、物力上为立法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并按照立法计划进度,提前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立法调研项目的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如期完成调研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起草相关规定。
  (二)保障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建立起政府、群众和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和群众意见征询制度。立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要进一步规范立法技术,各项目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用语要规范、准确、简洁。
  (三)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立法计划涉及的部门,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做好全年的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各单位的调研起草工作。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核修改过程中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加强对各方面不同意见的协调;对重大问题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协调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项目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11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改) 市滨海委
  2.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市高新区管委会
  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市经委
  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有关部门
  5.天津市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市国土房管局
  6.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市规划局
  7.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市建委
  8.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市司法局
  9.天津市畜牧条例 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
  10.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市劳动保障局
  11.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局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6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天津市循环经济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市环保局
  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市农委、市林业局
  4.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市审计局
  5.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市信息化办
  6.天津市专利保护条例 市知识产权
  三、调研论证项目(14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天津市禁毒条例 市公安局
  2.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市民委
  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改) 市经委
  4.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 市园林局
  5.天津市行业组织促进条例 委托社会团体
  6.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市劳动保障局
  7.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 市水利局
  8.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9.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市农委、市教委
  10.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 市教委
  11.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市农机局
  1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办法 市科委
  13.天津市消防条例(修改) 市公安局
  14.天津市超市管理条例 市商务委
  第二部分 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22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天津市中新生态城管理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2.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市政府法制办
  3.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市市容委
  5.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市建委
  6.天津市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维护责任规定 市建委、市交委
  7.天津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市建委、市规划局
  8.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市建委
  9.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
  10.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
  1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局
  12.天津市公共卫生间管理办法 市市容委
  13.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路局
  14.天津市乡村公路管理规定 市市政公路局
  15.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16.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
  17.天津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市商务委
  18.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海事局
  19.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20.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市财政局
  21.天津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22.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市民政局
  二、调研项目(18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方面立法 市发展改革委
  2.天津市小城镇建设管理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
  3.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4.天津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天津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风险防范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
  6.天津市监控化学品管理办法 市经委
  7.天津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细则 市工商局
  8.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
  9.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 市供销总社
  10.天津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市商务委
  11.天津市纺织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12.天津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13.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14.天津市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市容委
  15.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16.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市建委
  17.天津市国有土地地上征收房屋与拆迁补偿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
  18.天津市清雪铲冰管理办法(修订) 市市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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