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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管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劳仲发[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56号令)自1999年起施行近10年以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企业大部分已完成改制,外商独资、合资、合营企业及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发展迅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赋予了更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为更好地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职责,经市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市仲裁委员会原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属地管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重大或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该规定,现决定对《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进行调整,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属地管辖。调整后,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籍及港澳台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其余类别的案件委托由当地仲裁委员会属地管辖。
  本通知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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